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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
池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
发布通知
对我市住房公积金相关政策进行调整
详情如下
关于调整我市
住房公积金使用政策的通知
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为充分发挥住房公积金住房保障作用,坚持“房子是用来住的、不是用来炒的”定位,支持多子女家庭租购住房,多层次满足缴存职工合理的住房需求,现结合我市实际,对住房公积金相关政策调整如下:
一、对符合国家生育政策生育多子女的缴存职工家庭,购买首套自住住房且首次申请公积金贷款的,最高贷款额度在原有贷款额度基础上上调10万元。在池州市行政区域内无自住房且租赁住房的多子女家庭,可按照实际房租支出提取住房公积金。
二、在全国范围内异地就业并正常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职工,在我市行政区域内购买住房的,可向我市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取消需本人或配偶户籍在我市的限制,其他相关条件仍需符合我市住房公积金贷款政策规定。
本通知自2022年12月18日起执行。
池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
2022年12月18日
来源:池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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