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段剑良。原题:"检察机关提前介入"为何屡现警方通报?
近日"女子利用900次航班延误骗保300万元"引发社会高度关注,法律圈也纷纷发声。6月12日南京警方进一步发布通报,短短百余字,除了更新案情外,专门提到"检察机关已提前介入",这一信息也被许多媒体捕捉到,迅速成为大小标题用语。 这不是第一次,稍稍梳理一下近年来的社会热点案件,比如舆论关注的昆山龙哥反杀案、滴滴顺风车案、携程亲子园案、操场埋尸案以及今年曝出的鲍某某涉嫌性侵案、继母虐童案等,都能找到检察机关提前介入的身影,不少都是以警方通报主动提及。 毋庸讳言,警方在回应社会对热点案件的关切时,把"检察机关提前介入"写上,是一种增强说服力、公信力的做法,目的是让公众相信,案件无论舆情多么关注都会得到公正处理。为什么警方愿意主动写入这句话?又为什么检察机关的介入有利于案件公正办理? 我国并非"检警一体化"国家,检察官不能像许多大陆法系国家那样指挥警察办案,而是"分工负责,互相配合,互相制约"。检察机关提前介入侦查,主要是参与重大案件讨论,对案件定性、证据收集、法律适用等提出意见,并监督侦查活动是否合法。其显性的功能是配合,隐性的功能是制约。这种配合与制约之所以有利于依法公正办案,深层逻辑有两个:其一,检察官负有客观公正义务;其二,检察机关是刑事错案的第一责任人。 客观公正是检察官的法定履职立场,也是职业良知所在。在刑事诉讼中,公安机关处在最前端,是打击犯罪的发起者,天然具有战斗性、进攻性,但利器在手,亦需防止误伤无辜。检察机关处在刑事诉讼中间环节,起到审查把关、分流过滤的作用。这道工序要求检察官必须恪守客观公正立场,不偏不倚、不枉不纵,既做犯罪的追诉者,也做无辜的保护者,否则就失去了存在的价值。 第二个逻辑在于倒逼,检察机关吃的是法律监督这碗饭,对刑事立案和侦查活动负有监督职责。类似于延误险骗保的案子,公安机关如果立错了、侦查活动违法了,检察机关应当发现而没有发现或者发现了没有通知纠正,就要承担责任,尤其是捕错了,直接承担是国家赔偿责任。为了避免问题特别是冤错问题滑向下一个环节,检察机关有必要也有动力去提前介入侦查,公安机关也乐意有人帮自己把关、挑错、分责。 在"配合有余、制约不足"的过去,提前介入难言发挥空间和效果,但随着法治的进步,随着司法责任制改革的深化,越来越得到实践的检验和社会的认可。比如昆山龙哥反杀案,案件发生后检察机关第一时间派员提前介入,对侦查取证和法律适用提出意见,最终被依法认定正当防卫,成为激活正当防卫条款的标杆性案件,引领了福建赵宇案、杭州盛春平案、丽江唐雪案等一批弘扬正气的案件。 提前介入的实质化、制度化,是刑事司法长期实践的结果,呼应了人民群众对新时代法治建设的更高要求,也还需要不断地完善和固化,比如进一步明确介入侦查的范围、程序、限度以及责任划分,在条件成熟时纳入到刑事诉讼法,以强化介入的权威和实效,在尽可能早的阶段保障无罪的人不受刑事追究,有罪的人得到依法及时惩治。
来源:今日头条/法律读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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