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月30日上午,东至县人民法院对徐某某滥用职权、受贿罪一案进行一审公开宣判,判处被告人徐某某有期徒刑3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3万元,同时,扣押违法所得人民币13万元,依法予以追缴,上缴国库。 法院经审理查明,在2014年5月15日到2017年10月26日期间,被告人徐某某利用担任东至县公安局龙泉派出所、昭潭派出所所长的职务之便,滥用职权,对陈某兵、段某训等相关人员在其管理辖区内实施的多起违法犯罪行为,违反《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公安机关治安调解工作规范》《安徽省公安机关110接处警工作规范》等规定程序处理或违法作出处理决定,有案不受,有案不立,降格处理,充当了保护伞,造成龙泉镇、昭潭镇辖区内的社会治安管理存在严重漏洞,致使以陈某兵、段某训等人不断做大成势、称霸一方,逐步发展成为黑社会性质组织,严重破坏了当地正常的经济、生活秩序,造成了恶劣的社会影响。 2011年3月到2015年12月,被告人徐某某共收受东至县森隆鑫木业有限公司木材原料供应商李某某等贿赂人民币12万元。2011年下半年的一天,被告人徐某某以个人购房缺少资金为由,向在东至县龙泉镇街道投放零星游戏机的经营户刘某借款人民币1万元,并出具了借条。2014年下半年的一天,刘某当着被告人徐某某的面将该借条撕毁。后被告人徐某某亦一直未将该款退还给刘某。
来源:东至县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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