揭秘“套路贷”五大套路,市金融监管局教你这样防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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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9-4-30 09:12:26 | 只看该作者 |只看大图 回帖奖励 |倒序浏览 |阅读模式 来自 安徽池州

随着科技技术的更新换代,
互联网贷款发展速度也有所加快,
每天都有新的骗子采用新的方法来骗人,
套路贷的花样也是层出不穷,
那么,什么是“套路贷”?
“套路贷”有哪些套路?
如何识别“套路贷”?
如果遭遇“套路贷”该怎么办?
下面小编带大家了解“套路深”的“套路贷”吧!

什么是“套路贷”?
“套路贷”是新型黑恶犯罪的一种,具有很强的欺骗性,一般以民间借贷为幌子,通过骗取受害人签订虚假合同虚增债务,伪造资金流水等虚假证据,恶意制造违约迫使受害人继续借贷平账,不断垒高债务,最后通过滋扰、纠缠、非法拘禁、敲诈勒索等暴力和软暴力手段催讨债务,达到非法侵占受害人钱财的目的。
“套路贷”的五大套路
01、伪造民间借贷假象。
犯罪嫌疑人往往以小额贷款公司、投资公司、咨询公司、担保公司、网络借贷平台等名义对外宣传,以低利息、无抵押、无担保、快速放款等为诱饵,通过网络、电话、短信、小广告等渠道招揽生意,吸引被害人来借款,签订虚假的借款合同,并把它包装成普通的民间借贷关系,然后以“增加约束力”“违约金”“保证金”“行业规矩”等各种名目骗取受害人签订虚假借款合同、抵押借款合同或者房产、车辆买卖委托书等明显有失公平的各种法律文件,有的还要求受害人办理公证手续。
02、制造资金流水痕迹。
犯罪嫌疑人将虚高的借款金额转入受害人账户后,形成“账户资金流水与借款合同一致”的证据,然后以快速审核费、信息认证费、账户管理费、风控服务费、中介费等名义收取或变相收取高额的“砍头息”,将转入受害人账户的金额全部或者部分收回,受害人实际获得的只是剩余部分钱款。

03、故意制造或者肆意认定违约。
犯罪嫌疑人采取还款日故意失联、打电话不接、借款人还背负其他高利贷等借口,故意制造或肆意认定受害人违约,不仅前期偿还金额全部清零,还要求全部偿还虚增债务。虚增债务往往高于本金数倍,甚至数十倍。

04、恶意垒高借款金额。
在受害人无力偿还情况下,犯罪嫌疑人通过诱骗甚至胁迫,安排指定的关联公司、关联人员或者自扮自演,与受害人签订新的金额更大的虚高借款合同进行“转单平账”“以贷还贷”,层层加码垒高债务金额。受害人在压力之下饮鸩止渴,貌似解决了燃眉之急,实际上却掉入了“还不清”的断崖式债务深渊。
05、软硬兼施侵占财产。
当债务垒高到一定金额时,犯罪嫌疑人自行或雇佣社会闲散人员,采取“软暴力”手段侵犯受害人合法权益,滋扰受害人及其近亲属的正常生活,以此施压;或利用虚假合同、欠条、银行转账记录等证据提起民事诉讼,向法院主张所谓的“合法债权”,进而达到侵占受害人财产的目的。


如何识别“套路贷”?
“套路贷”主要有以下几种类型:

第一种是“房贷”类“套路贷”。犯罪嫌疑人针对名下有房产的本地客户,诱骗其贷款,层层设置违约陷阱,制造银行流水痕迹,通过暴力讨债或法律诉讼,达到强占受害人房产的目的。

第二种是“车贷”类“套路贷”。犯罪嫌疑人针对抵押机动车的客户,也是故意设置各类陷阱,以没有按期还款或者车辆GPS信号失联为理由,恶意造成受害人“违约”,将车辆强行“拖走”或者使用备用钥匙悄悄开走,迫使车主支付高额的“违约金”和“拖车费”。

第三种是“现金贷”类“套路贷”。犯罪嫌疑人以网络借贷平台和借贷APP应用为依托,以有消费需求又无经济实力的年轻人、在校大学生、无业人员等群体为主要侵害对象,以“无利息、无担保、无抵押”进行虚假的宣传,引诱落入“套路贷”陷阱。
受害人签订借款合同的时候,除了要提供正常借款需要收集的姓名、身份证、住址、银行卡、社保、公积金等信息以外,一般还要被要求提供超出正常收集范围的个人信息,比如微博认证、手机里面的通讯录、微信通讯录,甚至手机服务密码,拿着服务密码就可以调出整个的通讯信息。
一旦发生他认定的所谓的“违约”这种情形,犯罪团伙就对受害人的近亲属、好友,所有的社会关系人通过微信、电话等等进行骚扰、辱骂、威胁、恐吓,甚至刚才介绍的采用发受害人头像PS的丧葬、低俗、淫秽照片等等手段进行催收。



如果遭遇“套路贷”该怎么办?
在你有相关资金需求时,一定要选择手续完备、证照齐全的正规公司进行借贷,在签订相关合同前要注意多方核查,比如对方经营资质等营业状况和涉诉情况等等。签订合同时,对于容易引起纠纷的还款时间、支付方式、利息等内容,需要进行清晰明确的规定。如果发现明显存在非公正的格式化不平等条款,应该拒绝签字,并提出交涉、要求的修改;还款的时候,在转账方式上尽量选择有迹可循的,并注意留言标明该笔转账资金的用途,如果采用现金方式还款,一定要让对方及时出具收条,切忌“空口无凭”。

如果不幸陷入“套路贷”骗局,要注意第一时间拿起法律武器来维护自身合法权益,不要因为好面子讲体面的心理不肯报警,或者害怕不法分子的恐吓而一味的认亲吞声,甚至在巨大的心理压力下走上“不归路”。如遭遇到不法分子的电话恐吓、深夜拍门等暴力催收,一定要尽快报警。并且要注意保留双方往来聊天记录、转账记录等关键性证据,积极出庭应诉,避免法官因此无法准确界定真实的借贷金额,进而是你吱声合法权益的有效保护受到影响。

如果遇到暴力,切记要冷静与之周旋,保护好自己和家人的人身安全,待自己脱身后再及时向公安机关报警,并将相关的材料和证据提交给警方。同时,被害人一定要注意保存好相关的证据,比如借款时的通话录音、借款合同、银行转账、催款电话录音、短信或者聊天记录等。


“套路贷”案例
案例一抵押车辆却落入“套路贷”,还被敲诈勒索

近日,受害人刘某在某金融公司办理车辆抵押贷款2万元。2个月后,该公司以借款逾期未还为由,将被害人车辆私自开走,又以卖掉抵押车辆为由敲诈勒索63230元,被害人付给该公司3万元,对方仍不肯还车给事主。

警方侦查发现,嫌疑人只做车辆抵押贷款,多以资金周转紧张、无借款渠道或个人征信不佳,难以从正规金融机构贷款的小额客户群体为目标。通过给抵押车辆安装GPS跟踪受害人动向,嫌疑人动用抵押车辆资料及钥匙,私自开走抵押车辆长期扣留。

嫌疑人还制造单方违约合同陷阱,或是以不接电话、不回信息或系统故障等方式导致借款人在约定期限内无法还款,造成违约假象;或是合同中设定“隐瞒债务有权提前收回借款本金及利息”等条款,哄骗受害人草率签名、客观违约,继而以被害人违约为名扣押车辆,要求偿还高额违约金、滞纳金、手续费等。


案例二借款5万差点没了900万房产

郑先生有不良征信记录,无法通过正规银行渠道贷款,他便向一名“朋友”欧某提出小额借贷。第一次,郑先生只借了5万元,但欧某放款后,马上就要求他支付“利息”、“保证金”等等各种费用,导致最终到手只有两万多元。由于郑先生此前没有接触过民间借贷,在欧某的“忽悠”下,郑先生便以为这是民间借贷的“行规”,没有起疑心。

借贷到期时,郑先生却被要求按照5万元本金偿还利息。在郑先生无力偿还焦急之下,欧某又向其抛出了新一轮借贷,“借新还旧”。此后欧某如法炮制向郑先生贷款六次,不断垒高名义借款本金额度。据警方介绍,欧某在短短8个月的时间内,将郑先生实际到手本金17.9万元虚增到了220万元。并且,欧某等人还以向法院起诉相威胁,企图以此占有郑先生价值900万的房产。

郑先生报案后,警方将欧某等11名目标嫌疑人全部抓获,刑拘6人、行政拘留1人。


案例三“甩单”“发朋友圈”招揽放贷业务

3月26日,贵池区人民法院对杜志平、汪玉友等6名涉恶势力犯罪集团案进行了一审公开宣判,被告人杜志平、汪玉友在集团中处于组织、领导地位,2人以非法拘禁罪、敲诈勒索罪、寻衅滋事罪数罪并罚,均被判处有期徒刑5年6个月,并处罚金5万元;其余4名被告人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2年至3年,分别并处罚金3万元至4万元。

据介绍2017年11月份以来,被告人杜志平、汪玉友等6人商议以“贵池区金鼎汽车租赁服务中心"(以下简称金鼎公司)名义对外从事非法放贷业务,杜志平为公司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营范围仅为汽车租赁服务。2017年11月至2018年4月期间,6名被告人以金鼎公司名义,通过“甩单”“发朋友圈”等方式对外招揽放贷业务。为便于管理、交流,6人建立了“金鼎租赁”微信群,共同商定由杜志平、汪玉友主要负责放款审核、确定借贷利率;其他各被告人分别负责记账、管理借款合同等资料、招揽客户、外访、催收等环节。

放贷过程中,6名被告人利用被害人急于获得借款的心理,让被害人手持身份证、借条拍照,下载被害人的通话记录,同时要求被害人签订了“房屋租赁合同”"车辆质押合同”"“不外借协议”等明显不利被害人的合同,为被告人实施非法索债寻找借口,让被害人产生心理恐惧,迫使其支付高数额费用。

该非法放贷、暴力讨债的恶势力犯罪集团为非作恶.严重破坏了经济、社会秩序,造成较恶劣社会影响。通过对该犯罪集团的严厉打击,有力维护了经济金融秩序,保持经济和社会稳定发展。


案例四“套路”在校大学生,涉及被害人47名

4月25日,杭州萧山区法院一审宣判被告人胡某某等十二人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诈骗罪,敲诈勒索罪,非法拘禁罪,虚假诉讼罪,强迫交易罪一案,其中被告人胡某某多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25年,剥夺政治权利5年,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罚金120万元。

法院审理查明,2016年10月,被告人胡某某伙同麻某某、徐某等通过网络平台经营针对在校大学生等年轻人群的“校园贷”。2017年8月,被告人胡某某、鲍某某租赁房屋,雇佣多名业务员经营线上放贷。2017年10月,胡某某与鲍某某等共同成立公司,开展主要针对在校大学生等的“套路贷”;胡某某还伙同他人开发“凭证云”软件,为实施“套路贷”积累客源。

2017年六七月间,被告人魏某某等到胡某某处学习线上放贷业务并开始经营,随后在桐庐县以“工作室”名义开展“套路贷”。同期,被告人施某某等从胡某某、魏某某、麻某某处学习放贷业务后,以“钱庄”名义开展“套路贷”。

在该组织形成过程中,胡某某为分享客户资源、建立放贷与审核规则,创建了“桐庐帮”微信群,打造组织重要成员间稳定的联系网络,通过微信群设置放贷审核规则,明确风险控制规则,并要求违反规则者退出。同时,不断发布信息,有组织地实施一系列违法犯罪活动。

该组织在胡某某领导下,假借民间借贷之名,通过中介介绍,长期盘踞在杭州下沙高教园区等地,向在校大学生放贷,诱骗被害人签订虚假借款协议,并以制造资金走账流水、假借“平账”垒高借款数额进而“爆单”催讨等手段,向在校大学生等实施以“套路贷”为主的违法犯罪活动。而后,以非法拘禁或威胁恐吓,上门催讨,“谈判”、“协商”为名向家长逼要“高额欠款”等手段,获得财物以支持该组织运转,并将利润投入 “套路贷”犯罪活动,进一步敛财。

法院查明,该组织多次实施敲诈勒索、诈骗、非法拘禁等违法犯罪活动,涉案数额计291万余元,涉及被害人47名(其中在校大学生39名),直接导致1名在校大学生自杀死亡、1名在校大学生跳楼致伤、3名在校大学生人自杀未果,18名被害人受影响退学、休学。


在此提醒广大群众,
一定要提高警惕
多留个心眼~
千万不要陷入“套路贷”骗局!

套路贷举报电话:
全国举报电话 :010-12389
全省举报电话: 0551-62801304
全市举报电话: 0566-110,0566-2213052  
举报邮箱:czshce@163.com

来源:市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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沙发
 楼主| 发表于 2019-4-30 09:13:33 | 只看该作者 来自 安徽池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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