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扫黑除恶】非法拘禁!暴力讨债!贵池这个恶势力犯罪集团栽了!
2018年7月25日16时,池州市民吴某某被人带上车,在主城区绕行一圈后驶至市郊迎宾大道延伸段一偏僻处,被肆意殴打致面部颧骨、耳膜穿孔,后被弃置于主城区长江路与百牙路交叉口处。被害人吴某某报警后,池州市公安局梅龙分局介入调查后发现,该团伙成员藏迹于池州市主城区,以“高息放贷”的形式,涉嫌用“非法拘禁”“敲诈勒索”“寻衅滋事”等暴力违法手段谋取不当得利,恶行累累。随着警方侦查工作的深入,发现该团伙组织架构明晰、成员固定,实则是恶势力犯罪集团。
催款手段“千奇百怪”
2017年底,以杜某某、汪某某为首的恶势力犯罪集团成员,成立了“金鼎公司”的“小贷公司”对外放款,通过种种违法犯罪手段,谋取不正当经济利益,供团伙成员挥霍。 “不行就到你家里,把你妻子和女儿赶出家门,陪你慢慢玩儿”,在初期催款,杜某某等人往往以言语恐吓为主,后逐渐演变为发朋友圈“悬赏”、向被害人亲朋好友打电话骚扰、在受害人子女就读学校张贴借款照片、封堵受害人门锁、划电瓶车轮胎等方式,恐吓、滋扰、威胁受害人及其亲朋好友,社会影响恶劣。 2018年6月,杜某某等人在向借款人王某某讨债未果后,伙同汪某某、张某某、周某某相互配合协作,对王某某围堵拦截、封锁其住宅锁眼,并对其亲朋好友及女儿老师发信息、打电话骚扰,后又将借款照片贴至王某某女儿就读的学校。 警方侦查发现,所有的逾期未还款的借款人亲朋好友,几乎无差别地遭类似“待遇”。
霸王条款“花样繁多”
除去“斩头息”(即在放款时直接扣除一定比例钱款)等非法敛财手段,该集团成员在借款后巧立名目,以“违约金”“上门服务费”“辛苦费”“利滚利”等非法形式谋取经济收入。 办案民警侦查发现,2018年上半年,被害人吴某某先后三次借款25000元,在被杜某某等人扣除“斩头息”“上门服务费”等费用后,实际到手21700元。时年6月,吴某某帮朋友借款时,杜某某肆意认定其违反“不外借协议”,强迫吴某某缴纳了1000元“违约金”;7月23日,吴某某再次帮朋友借钱时被杜某某获悉,再次索要了1800元“违约金”。7月25日,杜某某伙同汪某某找到受害人吴某某,将其非法控制在汽车内,后由汪某某驾车,在主城区多次兜圈后驶至市郊偏僻处,其间受害人多次要求下车回家,被杜、汪二人拒绝。在行至市郊迎宾大道延伸段时,杜某某见此处偏僻无人,便对吴某某进行辱骂、殴打,致使被害人吴某某面部颧骨骨折、耳膜穿孔,经司法鉴定,受害人伤情分别为轻伤二级和轻微伤。 民警侦查发现,不止是逾期还款要支付“违约金”,提前还款也得支付“违约金”。2018年2月,胡某在向“金鼎公司”借款10000元(实际到手8500元)后准备提前还款,该涉恶集团成员要求胡某支付“违约金”750元,为还清款项避免被骚扰,胡某支付了该“违约金”。
多行不义彻底覆灭
2017年11月以来,以杜某某、汪某某为主,张某某、蔡某某、顾某某、周某某为成员的恶势力犯罪集团成员,以“金鼎公司”名义租住长江路某大厦为办公地点,通过“甩单”“发朋友圈”、建立微信群等方式,对外招揽“放贷”业务,杜某某为法人代表,汪某某为召集人。 警方调查发现,该公司成立之初,其成员根据个人“特长”进行明确分工,细化放贷具体条件、流程、利率以及催收逼债具体方式等事项,以非法手段骗取被害人签订“虚高借款合同”“房屋租赁合同”“房屋出售合同”等明显不利于借款人的合同,放贷后一旦出现“被认定”的违约,即采取违法犯罪手段进行催收。 据悉,该公司经营过程中一旦出现分歧,则以杜某某、汪某某意见为准,尤其是在暴力催收时,杜某某、汪某某亲自上阵,其他4名成员协助。2018年7月25日,池州市公安局梅龙分局在接受害人吴某某报警后,对该恶势力犯罪集团案进行立案侦查,随后该恶势力犯罪集团6名成员悉数落网。 2019年3月26日,池州市贵池区人民法院依法对杜某某、汪某某等六名被告涉恶势力犯罪集团案进行一审公开宣判。法院审理查明:被告人杜某某等六人为实施高利放贷、非法索债而组成相对稳定的犯罪组织,属犯罪集团,被依法认定为恶势力犯罪集团。杜某某、汪某某在该涉恶集团案中处于组织、领导地位,二人以非法拘禁罪、敲诈勒索罪、寻衅滋事罪数罪并罚,均被判处有期徒刑5年6个月,并处罚金5万元人民币;其余四人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2到3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到4万元。
来源:池州公安在线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