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帖最后由 秋天里的枫叶 于 2017-3-1 17:10 编辑
我市启动2017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工作!设多少档、年缴费多少、如何参保……有需要的看过来! 日前,东至县城乡居保中心召开2017年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业务培训会,部署了新一年城乡居保工作。至此,全市各县区正式启动2017年度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工作。
2014年起,新型农村养老保险和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实施“并轨”,建立起统一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截至2016年12月底,全市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参(续)保人员达81.092万人,领取待遇人员24.7万人。
凡年满16周岁(不含在校学生),非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以及不属于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覆盖范围的城乡居民,均可携带身份证和户口本到户籍所在地社区或村委会办理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参保登记。对于已参保人员,每年向参保时发放的存折中缴纳保费,银行自行代扣。如果需要变更缴费档次或首次参保的,仍需要到现场进行办理。
城乡居民养老保险设13个档次 年缴100元到3000元不等 参加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的人员应当按规定缴纳养老保险费。缴费标准设为每年100元、200元、300元、400元、500元、600元、700元、800元、900元、1000元、1500元、2000元、3000元13个档次。
之所以划分多个档次,是给予参保人更多的选择权,广大参保居民可根据家庭及个人经济收入状况选择适合自己的缴费档次参保缴费,年轻时多缴费年老时多领养老金,实现多缴多得,更好地保障老年生活。 在缴费激励方面,我市明确每人每年最低缴费补贴标准统一为: 缴100元补30元 缴200元补35元 缴300元补40元 缴400元补50元 缴500元及以上补60元
对选择不同缴费档次人员实行梯次补贴,有利于激励有参保意愿和能力的居民选择较高档次缴费。 对重度(二级以上)残疾人、独生子女死亡或伤残(三级以上)后未再生育夫妻(女方年满49周岁)、节育手术并发症人员(三级以上)等缴费困难群体,县(区)人民政府应结合本地实际,在缴费档次范围内确定标准为其代缴养老保险费,并按代缴养老保险费档次给予补贴。
养老保险待遇由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构成 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由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构成,支付终身。 自2016年1月起,全市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基础养老金标准提高到每人每月80元。鼓励长期缴费,多缴多得,对长期缴费超过15年的,每超过1年,基础养老金加发1%。 个人账户养老金的月计发标准,目前为个人账户全部储存额(即个人缴费总额+政府缴费补贴+银行利息)除以139,参保人死亡,个人账户资金余额可依法继承。 履行缴费义务 才能享受相应待遇 规定参加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的个人,年满60周岁、累计缴费满15年,且未领取国家规定的其他基本养老保障待遇的,可以按月领取城乡居保待遇。 需要强调的是,适龄城乡居民首先要按规定参保并履行缴费义务,才能享受相应的待遇。新农保和城居保制度实施时,已经年满60周岁及以上人员,可以不缴费直接领取养老金,但不满60岁的,如果不按规定参保缴费,就不能享受相应待遇。 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领取人员死亡,从次月起停止支付其养老金,将一次性支付丧葬补助金,补助金标准为中央确定的基础养老金12个月的金额,目前中央确定的基础养老金标准为每人每月70元。 此外,参加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的人员,在缴费期间户籍迁移,需要跨地区转移关系的,可在迁入地申请转移养老保险关系,一次性转移个人账户全部储存额,并按迁入地规定继续参保缴费,缴费年限累计计算。已经按规定领取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的,无论户籍是否迁移,其养老保险关系不转移。 信息来源:池州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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