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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表决通过新修订的《野生动物保护法》于2017年1月1日起施行。
新版《野生动物保护法》其中有八大亮点(转载)。
认可了实质性的动物福利,明确提出不得虐待野生动物,对待野生动物不得违反社会公德,这是我国人道立法的重大进步。
加强了野生动物及其栖息地保护,在制定规划时,对野生动物栖息地、迁徙通道的影响要进行论证;建设铁路、桥梁等工程时,如果会破坏野生动物的栖息地和迁徙通道,应采取补救措施。
把“驯养繁殖”改为“人工繁育”,驯养繁殖许可证改为人工繁殖许可证。新法对商业性人工繁育收紧,采取了名录制。
限制和规范了野生动物的利用。新法将“合理利用”改成了“规范利用”,规定“国家对野生动物实行保护优先、规范利用、严格监管的原则,鼓励开展野生动物科学研究,培育公民保护野生动物的意识,促进人与自然和谐发展”。 新法把“三有”动物从“有益的或者有重要经济、科学研究价值”修改为“有重要生态、科学、社会价值”,删掉了经济价值的判定标准。
重视对野生动物所致损害的补偿。新法规定“有关地方可以推动保险机构开展野生动物致害赔偿保险业务”,还规定补偿所需经费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予以补助,解决了地方资金紧缺和对损失补偿不充分的现实问题。
提出了各方参与保护的制度和机制。国家鼓励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通过捐赠、资助、志愿服务等方式参与野生动物保护活动,支持野生动物保护公益事业;教育行政部门、学校应当对学生进行野生动物保护知识教育;新闻媒体应当开展野生动物保护法律法规和保护知识的宣传,对违法行为进行舆论监督。
增加了四种违法行为:不得提供违法交易的平台;不得违法生产和购买以动物为材料的食品;禁止为违法出售、购买、利用野生动物制品或捕猎工具发布广告;不得违法放生。
法律责任更加严厉。除了规定没收违法所得外,新法还规定了按照货值多少倍来处罚;还引进了诚信管理的方法,如将有关违法信息记入社会诚信档案,向社会公布; 对失职渎职的官员,规定了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和引咎辞职等严厉的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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