池州市主城区烟花爆竹燃放安全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第一条 为保障公共财产和公民人身财产安全,维护良好城市社会治安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物业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以下简称《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烟花爆竹,是指可直接燃放的烟花爆竹制品。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的主城区范围,包括:中心城区、池州市经济技术开发区、池州市火车站站前区、平天湖旅游度假区、科教园区。
第四条 烟花爆竹燃放的治安管理工作由公安机关组织实施。行政执法、安监、工商、环保、民政、住建委、教育、供销等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共同做好烟花爆竹燃放安全管理工作。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街道办事处、居委会、村委会、小区物业管理等单位,负责本单位、辖区内燃放烟花爆竹的安全管理工作。广播、电视、报刊、网络等新闻媒体,应当组织安全燃放烟花爆竹的宣传、教育工作。
第五条 禁止在下列地点燃放烟花爆竹:
(一)文物保护单位;
(二)火车站、 汽车站、码头等交通枢纽以及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
(三)生产、储存易燃易爆物品的单位;
(四)输变电设施安全保护区内;
(五)党政机关、医疗机构、幼儿园、中小学校、敬老院;
(六)高层建筑内;
(七)林地、草地等重点防火区。
第六条 除农历除夕至正月十五、婚丧嫁娶期间外,禁止在下列时段燃放烟花爆竹:
(一)中考、高考考试期间(考试前一天19时至考试结束当天18时);
(二)每日22时至次日6时。
第七条 禁止以下列情形燃放烟花爆竹:
(一)以危害公共安全和人身、财产安全的方式燃放烟花爆竹;
(二)驾驶或乘坐机动车辆时燃放烟花爆竹;
(三)燃放超等级的烟花爆竹。
第八条 烟花爆竹的燃放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在安全区域按照燃放说明燃放;
(二)单位、个人燃放的烟花爆竹应为C级以下(含C级)烟花爆竹;
(三)十四周岁以下未成年人燃放烟花爆竹的,应当由监护人或者其他成年人陪同看护。
第九条 提倡减少燃放的数量、降低燃放的等级,做到绿色燃放、环保燃放,提倡使用电子烟花爆竹替代传统烟花爆竹。
第十条 违反本《办法》燃放烟花爆竹的,所在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街道办事处、居委会、村委会、小区物业管理等单位应当制止;对不听劝阻的,应当报告公安机关处理,同时协助维护现场秩序。
第十一条 违反治安管理、道路交通安全管理的,由公安机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二条 违反其他法律法规规定的,由主管部门按照有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罚。
第十三条 本规定由池州市公安局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 年 月 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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