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信息来源: 池州日报
近日,记者从市物价局获悉,我市下发《关于主城区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收费标准的通知》,明确了主城区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征收方式和征收标准,自2016年7月1日起执行。
据悉,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统一由市供水企业随水费代征,对居民生活用水、非居民用水、特种用水均按用水量计征。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具体征收标准:居民:0.25元∕吨·月;非居民:0.35元∕吨·月;特种行业:0.50元∕吨·月。同时,城市低保对象、残疾人员等社会贫困人群,学校、幼儿园、敬老院、福利院免收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其缴纳的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采取“先征后补”的办法,从征收的垃圾处理费中列支。
|
评分
-
查看全部评分总评分 :  +4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