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地民声] 池州市民石某某、姜某某,被约谈!

1
回复
13352
查看
打印 上一主题 下一主题
  [复制链接]

微信扫一扫 分享朋友圈

     
楼主
发表于 2024-3-17 11:25:42 | 只看该作者 回帖奖励 |倒序浏览 |阅读模式 来自 中国
车窗抛物是一种不文明行为

更是一种交通违法行为

近日

池州市民石某某、姜某某驾驶车辆时

分别出现向车外扔纸团、

烟头的不文明行为

被视频监控拍了个正着





根据车辆信息

池州交警约谈了车窗抛物的两名司机

并对两人进行了批评教育



“车窗抛物也是分心驾驶的行为,容易引发交通事故。现在我充分认识到车窗抛物的危害,以后一定避免发生。”市民石先生表示今后开车过程中一定会杜绝车窗抛物这一不文明行为。

“随意抛洒物品从根本上讲是一种故意行为,车窗抛物引发事故后要承担相应责任。”池州市公安局交警支队一大队民警王勤告诫广大市民,切勿车窗抛物,在实际生活中因车窗抛物发生致人重伤或死亡的,将会被追究相应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

第六十六条明确规定

乘车人不得向车外抛洒物品

不得有影响驾驶人安全驾驶的行为



希望广大交通参与者

充分认识到车窗抛物

对环境、安全、出行造成的影响

从我做起

告别“任性”抛洒

文明出行

携手共建文明池州!

来源:池州市传媒中心

收藏
收藏0
分享
分享
分享
淘帖0
支持
支持12
反对
反对0
     
沙发
发表于 2024-3-19 17:11:51 | 只看该作者 来自 安徽滁州
车窗抛物引发事故后要承担相应责任
回复 支持 反对

使用道具 举报

您需要登录后才可以回帖 登录 | 立即注册 手机动态码快速登录

本版积分规则

涉企举报专区

扫描,关注官方微信

联系我们

0566-2811007

服务热线
客服QQ:383567226
市场部电话:0566-2811007

关于我们|小黑屋|手机版|网站地图|池州查查网 ( 皖ICP备18025548号-1

皖公网安备 34170202000005号

Powered by Discuz! X3.2© 2001-2013 Comsenz In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