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妨害安全驾驶罪
日前,贵池区检察院以妨害安全驾驶罪对周某某提起公诉,这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十一)》施行后贵池区首例妨害安全驾驶案件。
案情介绍
2021年12月27日,周某某在本市某站点乘坐公交车,因琐事与驾驶员发生争吵,在车辆行驶过程中,无视公共安全,用手掌击打驾驶员面部,致使驾驶员视线模糊,被迫停车并报警。
承办人经过认真审查,认为被告人周某某在行驶中的公共交通工具上对驾驶员使用暴力,干扰公共交通工具正常行驶,危及公共安全,构成妨害安全驾驶罪。经过释法说理,周某某认识了自己行为的错误,积极赔偿驾驶员损失,自愿认罪认罚,我院依法适用速裁程序快速办理提起公诉。
检察官提醒:
干扰或侵害正在驾驶状态的公共交通驾驶员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将受到法律严惩,安全无儿戏,任何人都不能任性!在乘坐公共交通工具时,乘客应当尊重公交司机,提高安全意识、法律意识,理性依法处理矛盾纠纷,共创安全、文明、和谐的乘车环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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