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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前,市三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八次会议分两个小组审议了《池州市河道采砂管理条例(草案修改稿)》,常委会组成人员和列席会议的市人大代表畅所欲言,谈感受、提建议、献良策。大家在审议时指出,滥采、滥挖河砂不仅危及行洪安全,而且破坏河道生态环境,影响防洪、通航、涉河工程安全,危害极大。因此,从立法上进一步加大规范河道采砂管理的力度,对确保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促进生态文明有着重要意义。
审议中,常委会组成人员认为,出台河道采砂方面的地方法规,对进一步理顺“政府主导、水务主管、部门配合、基层协同”的河道采砂管理体制,促进资源合理利用和生态环境修复,为我市依法治砂提供了法制保障,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草案修改稿进一步明确了地区和部门的监管职责,增加或删减了部分条款,可操作性显著增强。例如,鉴于我市有四处“国家级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均纳入国家生态红线管理,为此将“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补充进禁采区的范围;调整了采砂许可,如“实施河道采砂许可应当通过招标、拍卖等公平竞争的方式作出决定,并颁发许可证。具体工作由市和县、区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按照管理权限办理”;明确部门职责,如“港航、地方海事行政主管部门负责通航河道采砂、运砂船舶的管理,查处采砂、运砂船舶证照不齐全等违法行为”。
大家在审议中认为,市人大常委会高度重视此项立法工作,召开了多次征求意见座谈会、专家论证会,对法规草案进行了反复修改完善,此次会议审议的草案修改稿已经比较成熟,符合我市实际情况,但同时也对部分条款提出了一些具体的意见和建议,请市人大法制委和法工委会同有关方面,认真研究大家提出的意见建议,进一步修改完善法规草案,提请下次常委会会议表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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