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地民声] 以后点了这样的外卖,至少获陪1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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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
发表于 2016-7-19 20:26:46 来自手机 | 只看该作者 回帖奖励 |倒序浏览 |阅读模式 来自 江苏
消费者:吃到不洁外卖可获十倍赔偿

订外卖时如果吃到不洁食物应当获赔多少?不少消费者对此并不了解。近日,徐女士通过网络订餐第三方平台订外卖,结果吃出一条虫,投诉后仅从平台方面获赔10元抵用券。刘女士也有类似遭遇,她在外卖里吃出了蟑螂,“商家提出300元私了”。两人均向记者表示不清楚具体的法律规定。



根据《食品安全法》,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或者经营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消费者除要求赔偿损失外,还可以向生产者或者经营者要求支付价款十倍或者损失三倍的赔偿金;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一千元的,为一千元。

京师律师事务所律师张立文在接受记者采访时举例说,假如订外卖花费70元,消费者可要求额外赔偿1000元,而不是700元。但他同时提醒消费者,应提供充足证据以证明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

网络订餐纠纷如何解决?

7月12日,一位网友在网上发布的一条微博引发广泛关注。他称自己在济南一家名为“万豪驴肉火烧”的店铺订餐后,因给差评被店方持刀上门砍伤,缝了19针。

岳先生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说,6月26日投诉后,在长达半个月的时间里,该外卖软件所属公司仅表示已升级处理,没有留下任何负责人的联系方式,“对商家的处理只是关闭了一周的在线支付功能,随后继续营业。”

对此,该外卖软件官微回应称,“我们反对一切暴力言行,不会也不可能为任何违法一方撑腰”。



张立文认为,第三方平台有责任对纠纷事件做出处理。首先,平台应将商家行为在网上进行公告并予以处罚;其次,应通知其它第三方平台,建议其慎重考虑与商家的合作,或将该商家列入黑名单,拒绝合作。

他说,如果消费者遇到食品安全问题,且商家、平台不进行处理,考虑到起诉至法院成本过高,可以选择去工商、食药监部门或消费者协会投诉。建议有关部门建立快速处理机制,降低消费者的维权成本,确保消费者迅速得到合理补偿。

《食品安全法》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质量监督等部门应当公布本部门的电子邮件地址或者电话,接受咨询、投诉、举报。接到咨询、投诉、举报,对属于本部门职责的,应当受理并在法定期限内及时答复、核实、处理;对不属于本部门职责的,应当移交有权处理的部门并书面通知咨询、投诉、举报人。

“12331”食品药品投诉举报热线的工作人员告诉记者,如果消费者能够提供商家的具体位置和名称,则可以接受投诉并进行处理。

网购食品有问题得靠它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14日召开发布会,发布了首部《网络食品安全违法行为查处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在抽检中采用“神秘买家”制度,对违反规定的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可处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公示许可证

《办法》对食品生产经营者的信息公示和第三方平台的审核义务提出了要求。
  
关于公示,《办法》规定,通过第三方平台进行交易的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在其经营活动的主页面上显著位置公示其食品生产经营许可证,通过自建网站交易的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在其网站首页显著位置公示其营业执照、食品生产经营许可证,餐饮服务提供者还应当同时公示其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量化分级管理的信息。
  
在审核方面,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应当对入网的生产经营者食品生产许可证、入网食品添加剂生产企业生产许可证等材料进行审查,如实记录并及时更新。
  
抓住第三方平台的“牛鼻子”

《办法》强化了第三方交易平台的责任。国家食药监总局食品监管二司副司长崔恩学在发布会上指出,在网络食品的经营监管中,第三方平台起着非常关键的作用。
  
“第三方平台这边连着的是成千上万的食品生产经营者,那边连着的是成千上万的食品消费者,两个成千上万分散着,如果单靠我们去监管,成本非常高”,崔恩学说,“怎么办?要抓住第三方平台这个‘牛鼻子’。”
  
他强调,第三方平台对于入网食品经营者依法管理、有效管理是确保食品在互联网销售中被有效监管的重要环节。

采取“神秘买家”制度

网络食品该如何进行抽检?国家食药监总局法制司副司长陈谞说,为应对在线购物的虚拟性和信息的相对不对称,《办法》对网络食品抽检采取“神秘买家”制度。

怎么来操作?陈谞介绍说,抽样人员以顾客身份买样,记录抽样样品的名称、类别和数量,还有付款账户、注册账号、收货地址、联系方式等,并留存相关票据。
  
“这是在模拟消费者现场购买的场景,可以更加真实地还原消费者所购买食品安全的状况,从而更好地保障消费者权益”,陈谞说。  

第三方平台拒不改正者处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办法》提到了具体的处罚数额。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未按要求建立食品生产经营者审查登记、食品安全自查等制度的或者未公开以上制度的,由县级以上地方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同时,第三方平台提供者未履行相关义务,导致发生严重危害后果的,由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依照《食品安全法》责令平台停业,并将相关情况移交通信主管部门处理。
  
什么是“严重危害后果”?根据《办法》,其范围包括致人死亡或者造成严重人身伤害的;发生较大级别以上食品安全事故的;发生较为严重的食源性疾病的;侵犯消费者合法权益,造成严重不良社会影响的等。

经营主体多、地域范围广等增加监管难度

《办法》明确了违法行为的管辖。消费者因网络食品安全违法问题进行投诉举报的,由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所在地、入网食品生产经营者所在地或者生产经营场所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处理。
  
谈到监管难点,陈谞说,网络食品安全作为新生事物,是全世界的一个监管难题。其监管面临着经营主体多、地域范围广、技术水平高、法律复杂、监管能力不足、网络食品安全违法行为查处程序不明确等问题。
  
他强调,中国在网络食品交易监管上有两个“第一”:一是全球第一个在《食品安全法》中明确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义务和相应法律责任的国家;二是第一个专门制定《网络食品安全违法行为查处办法》规章的国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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沙发
发表于 2016-7-19 20:36:23 | 只看该作者 来自 江苏苏州
池州查查网有你更精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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板凳
发表于 2016-7-19 20:43:23 | 只看该作者 来自 安徽
文家之言,难以践行,更难执行,哀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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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板
发表于 2016-7-19 21:26:31 | 只看该作者 来自 安徽池州
和很多规则一样的感觉,理想很丰满,现实很骨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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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下室
发表于 2016-7-20 07:59:30 | 只看该作者 来自 安徽池州
网络食品安全监管任重道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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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发表于 2016-7-20 08:35:43 | 只看该作者 来自 安徽池州
的确有很多外卖都不干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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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发表于 2016-7-20 11:10:44 | 只看该作者 来自 安徽池州
感谢分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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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发表于 2016-7-20 11:10:47 | 只看该作者 来自 安徽池州
池州查查网有你更精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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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发表于 2016-7-20 11:10:51 | 只看该作者 来自 安徽池州
池州查查网,一个来了就不想走的地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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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发表于 2016-7-20 11:10:56 | 只看该作者 来自 安徽池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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