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6月,被告人王某租赁淮南市谢家集区西城国际7号楼2单元1606室,招聘人员从事房地产推销业务。同年7月,王某通过QQ认识赵某(昵称:资源共享);此后,王某先后三次从赵某处购得共计3万条各式公民信息(包括六安车主信息、新疆银行卡金卡信息、济南
房产信息),并将前述公民信息用于房地产推销活动。同年12月22日,淮南市公安局谢家集辖区民警在工作中发现西城国际7号楼2单元1606室内存在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的犯罪行为,现场将王某带至派出所询问,王某对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的行为供认不讳。次日,侦查机关扣押了作案工具笔记本电脑、手机及公民信息材料。
法院认为:被告人王某非法获取数万条公民个人信息,情节严重,其行为构成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依法应予处罚。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王某犯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的事实与罪名成立。被告人王某被动到案并如实供述了主要犯罪事实,属坦白,依法可以从轻处罚。随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