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地民声] 详情披露!池州公布一批典型案例,青阳2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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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4-7-20 11:35:02 | 只看该作者 回帖奖励 |正序浏览 |阅读模式 来自 中国
近日池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公布了2024民生领域案件查办“铁拳”行动第四批典型案例具体内容如下01
一、池州市市场监管局查处贵池区某书店虚假宣传案
2024年6月14日,池州市市场监管局依法对贵池区某书店虚假宣传的违法行为,作出罚款5000元的行政处罚。
根据举报线索,2024年4月28日,池州市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对当事人的经营场所进行现场检查,发现其大门两侧的宣传文字中含有“教育部推荐使用”内容样,经营场所内的宣传海报、宣传牌及宣传单页上有“教育部推荐使用”“证书编号:JCZX2022D4441”“教育部教育技术与资源发展中心指定”“数字校园智能记忆单词系统解决方案”等宣传内容。
经查,当事人不能提供上述“教育部教育技术与资源发展中心指定”“教育部推荐使用”等宣传内容的证明材料。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八条第一款的规定,构成虚假宣传的违法行为,池州市市场监管局依法对其作出行政处罚。
02二、池州市市场监管局查处史某某使用不合格电子计价秤案2024年6月3日,池州市市场监管局依法对史某某使用检定不合格的电子计价秤的违法行为,作出没收不合格电子计价秤1台、罚款1000元的行政处罚。2024年5月23日,在开展电子计价秤市场秩序整治中,池州市市场监管综合行政执法支队会同池州市计量测试所对当事人在农贸市场内的经营摊位进行现场检查,发现一台正在使用的电子计价秤无铅封,秤身无检定合格标志。经池州市计量测试所检定,该电子计价秤检定结果示值误差过大(检定结果示值偏大),不符合检定规程规定,为不合格计量器具。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第二十二条的规定,构成使用检定不合格的计量器具的违法行为,池州市市场监管局依法对其作出行政处罚。  03
三、贵池区市场监管局查处贵池区某食品店经营超过保质期的食品案
2024年5月21日,贵池区市场监管局依法对贵池区某食品店经营超过保质期的食品的违法行为,作出没收过期食品、罚款5000元的行政处罚。
根据消费者举报,2024年3月1日,贵池区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依法对当事人的经营场所进行现场检查,发现当事人经营场所自助售货柜内待销售的6瓶“芒顿小镇”柠檬水、6瓶“芒顿小镇”黄梨水、5袋“口水娃”原味脆骨小肉肠等食品均已超过保质期。
经查,当事人将上述超过保质期的食品与其他食品混放销售,2024年3月1日当天消费者购买到过期“芒顿小镇”柠檬水食品,遂举报。
另查,当事人仅销售预包装食品,但未取得《食品经营许可证》,也未办理《仅销售预包装食品经营者备案信息采集表》。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五条第一款、第三十四条第十项的规定,构成仅销售预包装食品未备案、经营超过保质期的食品的违法行为。贵池区市场监管局依法对其作出行政处罚,并责令其申请备案仅销售预包装食品,当事人于2024年4月3日取得《仅销售预包装食品经营者备案信息采集表》。
04
四、贵池区市场监管局查处合肥市某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发布违法广告案
2024年3月19日,贵池区市场监管局依法对合肥市某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发布违法广告的行为,作出罚没款4000元的行政处罚。
2024年1月,贵池区市场监管局在调查一起房地产领域违法广告案件时,发现当事人为房地产开发企业设计、发布广告内容。
经调查,当事人为推销房地产商品,在其设计的宣传单页中宣传“享受市政规划多重红利,未来板块价值跃升可期”的升值承诺,在无法明确最新的学区划分和招生政策的情况下,在其宣传单页中设计并宣传“周边启蒙树幼儿园、城关小学、第十中学等全龄优质教育资源汇集”内容。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二十六条第一项、第二十八条第二款第五项的规定,构成发布升值或者投资回报的承诺的房地产广告和虚假广告的违法行为,贵池区市场监管局依法对其作出行政处罚。
05
五、青阳县市场监管局查处青阳县陵阳镇某山庄非法购买、食用野生动物案
2024年6月4日,青阳县市场监管局依法对青阳县陵阳镇某山庄以食用为目的购买野生动物的违法行为,作出罚款4760元的行政处罚。
2024年2月28日,青阳县市场监管局接到相关部门案件线索,称当事人涉嫌非法收购野生动物用作食用。青阳县市场监管局立即进行核查,并于2024年3月6日立案调查。
经查,当事人在2022年期间分两次购进麂子和野猪,微信转账记录显示共付款4760元,且购进的野生动物均被食用。麂子被列入《国家保护的有益的或者有重要经济、科学研究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名录》。野猪虽然被调出“三有”保护动物名录,备案后可以以非食用为目的进行养殖,但仍属于法律规定的其他陆生野生动物。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办法》第二十九条第二款的规定,青阳县市场监管局依法对其作出行政处罚。
06
六、青阳县市场监管局查处安徽某科技有限公司使用检验不合格的叉车案
2024年2月2日,青阳县市场监管局依法对安徽某科技有限公司使用检验不合格的叉车的违法行为,作出罚款1万元的行政处罚。
2023年12月6日,青阳县市场监管局在开展特种设备使用专项检查时,现场发现当事人员工胡某某正驾驶一台蓄电池平衡重式叉车(出厂编号为XC202113449)进行作业,当事人现场未能提供该叉车的首检合格报告。
经查明,2023年4月,池州市特种设备监督检验中心出具上述叉车定期(首次)检验报告,检验结论为不合格。另查,至2023年12月6日现场检查之日,上述叉车仍未经检验合格且处于使用状态。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构成使用检验不合格的特种设备的违法行为,青阳县市场监管局依法对其作出行政处罚。
07七、东至县市场监管局查处东至县某蛋挞店未履行进货查验义务及使用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原料生产食品案2024年3月8日,东至县市场监管局依法对东至县某蛋挞店未履行进货查验义务及使用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原料生产食品的违法行为,作出警告、没收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原料、罚款2000元的行政处罚。2024年1月30日,东至县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依法对当事人的生产经营场所开展食品安全检查,发现冷藏柜内贮存的雅朵曼代可可脂巧克力原料已超过保质期,现场称重剩余0.145千克。经查,当事人购进雅朵曼代可可脂巧克力用于生产制售食品,采购时未查验其产品合格证明材料,不能提供采购凭证。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三项的规定,东至县市场监管局依法对其作出行政处罚。08
八、石台县市场监管局查处石台县某食品加工有限公司生产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案
2024年5月30日,石台县市场监管局依法对石台县某食品加工有限公司生产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的违法行为,作出罚没款5233.6元的行政处罚。
2024年3月4日,在池州市市场监管局组织的食品安全监督抽检中,当事人生产的标称生产日期为2024年2月26日的豆腐乳食品,5个样本“大肠菌群”项目实测值均超过标准限量指标上限,不符合GB2712-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豆制品》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经查,该不合格批次的食品均已全部售出,货值1473.6元,违法所得为233.6元。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十三项的相关规定,构成生产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的违法行为,石台县市场监管局依法对其作出行政处罚。
来源:池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今日池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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沙发
发表于 2024-7-23 09:29:10 | 只看该作者 来自 安徽滁州
从严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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