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地民声] 池州市药品安全巩固提升行动典型案例,青阳2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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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3-12-17 10:06:11 | 只看该作者 回帖奖励 |正序浏览 |阅读模式 来自 中国

2023年,为持续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加强药品安全管理的重要指示精神,全面落实学习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主题教育各项工作要求,池州市市场监管局在总结药品安全专项整治行动经验的基础上,按照国家、省药监局统一部署,开展实施药品安全巩固提升行动,认真履职尽责,查处了一批药品、医疗器械和化妆品违法案件。现公布一批典型案例。

一、池州市市场监管局查处安徽某大药房连锁有限公司应当知道他人从事无证经营药品行为而为其提供案

2023年5月18日,池州市市场监管局依法对安徽某大药房连锁有限公司应当知道他人从事无证经营药品行为而为其提供药品的违法行为,作出警告并罚款的行政处罚。

根据池州市市场监管局药化监管科室线索通报,安徽某大药房连锁有限公司总部在其门店《药品经营许可证》到期后,依旧为其提供药品。经查,安徽某大药房连锁有限公司某药房《药品经营许可证》于2022年12月17日到期,而到期后,安徽某大药房连锁有限公司仍然在为其配送药品。

违反了《药品流通监督管理办法》第十三条“药品生产、经营企业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他人从事无证生产、经营药品行为的,不得为其提供药品。”之规定,构成了应当知道他人从事无证经营药品行为而为其提供药品的违法行为。依据《药品流通监督管理办法》第三十五条之规定,决定给予当事人作出警告并罚款的行政处罚。

二、池州市市场监管局查处东至县某美妆店经营标签不符合规定的化妆品案

2023年6月21日,池州市市场监管局依法对东至县某美妆店经营标签不符合规定的化妆品的违法行为,作出没收违法销售的化妆品并罚款的行政处罚。

2023年4月27日,池州市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依法对东至县某美妆店进行了现场监督检查,发现当事人经营场所货架上摆有“GIORGIO ARMANI”1支、“ESTEELAUDER”1支、“MAC”3支和“日本井田Canmake棉花糖粉饼控油定妆持久防水干粉饼”2盒,均未加贴中文标签,与其他化妆品混合摆放向消费者展示销售。违反了《化妆品标签管理办法》第六条第一款和《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构成了经营标签不符合规定的化妆品的违法行为。依据《化妆品标签管理办法》第二十条第二款、《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六十一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决定给予当事人并罚款的行政处罚。

三、东至县市场监管局查处东至县某商行未经许可从事第三类医疗器械经营活动案

2023年3月21日,东至县市场监管局依法对东至县某商行未经许可从事第三类医疗器械经营活动的违法行为,作出罚款的行政处罚。

根据投诉举报线索,东至县某商行在朋友圈发布有莲花清瘟胶囊和新型冠状病毒抗原检测试剂盒的图片,经查,当事人购进莲花清瘟胶囊用于家庭自备药和免费赠送朋友、新型冠状病毒抗原检测试剂盒对外销售。其行为违反了《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构成了未经许可从事第三类医疗器械经营活动的违法行为。依据《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八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对当事人作出罚款的行政处罚。

四、青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查处青阳县蓉城镇某美容综合店经营标签不符合规定的化妆品和自行配制化妆品案

2023年3月9日,青阳县市场监管局依法对青阳县蓉城镇某美容综合店经营标签不符合规定的化妆品和自行配制化妆品的违法行为,作出罚款行政处罚。

2023年1月9日,青阳县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在开展日常监督检查时,在青阳县蓉城镇某美容综合店经营场所二楼化妆品存放柜上发现8瓶未标注生产批号及限用日期的“颜美纯正橄榄油(含芦荟精华)”且其中1瓶已开启使用。在“贵宾2”美容间的货架上见有44袋未标注产品信息的“中药面膜”;在休息室内见有41包塑料自封袋包装的“黄色粉状物”和500g未分装的“黄色粉状物”。经查,上述“黄色粉状物”均为自行制作店内销售的“中药面膜”使用的基粉。当事人经营未标注生产日期或限期使用日期的的化妆品,其行为违反了《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五条第一款和第三十六条第(七)项之规定,自行配制化妆品,其行为违反了《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第二款之规定。依据《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六十一条第一款第(五)项、《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六十条第(五)项之规定依法对当事人作出罚款的行政处罚。  

五、青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查处青阳县某大药房销售劣药案

2023年11月23日,青阳县市场监管局依法对青阳县某大药房销售劣药的违法行为,作出没收违法所得的行政处罚。

2023年9月13日,池州市质量监督检验研究院对当事人销售的中药饮品党参开展监督抽检,检验结论为不合格。经查,上述不合格党参已全部销售,违法所得为17.6元。当事人销售不符合药品标准的中药饮品:党参,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九十八条第三款第(七)项之规定,构成了销售劣药的违法行为。鉴于当事人能够积极配合调查取证工作,在采购该党参时,索取并审核了供货方的资质材料、发票及销售清单、药品出厂检验报告书,履行了法律规定的进货检查验收义务,现有证据可以证明当事人不知道其销售的中药饮片不符合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五条之规定,依法没收当事人销售劣药的违法所得,免除其他行政处罚。

六、石台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查处刘某未取得药品经营许可证销售药品案

2023年3月27日,石台县市场监管局依法对刘某未取得药品经营许可证销售药品的违法行为,作出没收违法所得并罚款的行政处罚。

2023年1月,石台县监督管理局开展日常执法检查时,在某店经营场所的货架上发现乙类OTC药品。执法人员遂依法对相关负责人开展询问调查,经了解,上述药品系刘某所销售。经查,当事人从药房购进标有乙类OTC标识的药品后,于2022年11月9日在未取得药品经营许可证的情况下,将该药品出售给石台县仙寓镇内的两家商店。当事人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五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构成了未取得药品经营许可证销售药品的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鉴于当事人系初次违法,涉案产品风险性低、社会危害性较小,货值金额小,危害后果轻微,当事人能够积极配合本局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决定给予当事人没收违法所得并罚款的行政处罚。

来源:池州市场监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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沙发
发表于 2023-12-19 11:37:56 | 只看该作者 来自 中国
严厉查处美容综合店经营标签不符合规定的化妆品和自行配制化妆品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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