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依法落实疫情防控措施,最大限度防范疫情传播风险,切实保护人民群众的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等法律规定和相关司法解释,公安机关对下列妨害疫情防控违法犯罪行为依法严厉打击,现通告如下: 一、通过更换手机,借用或套用他人行程码、健康码,伪造、买卖核酸检测证明,以及采取其他方式隐瞒行程、活动轨迹等,逃避防疫查验的。 二、采取调换乘坐车辆、改变线路、谎报线路等方式逃避查验,采取冲击防疫卡点等方式阻碍防疫查验,或者以提供车辆、带路等方式帮助他人逃避防疫查验的。 三、新冠肺炎感染者、疑似感染者、密接者,境外、国内疫情高风险区来(返)池人员,不报、瞒报、谎报病情、旅居史、接触史、行踪轨迹等涉疫信息,或拒不配合流调工作的,阻碍医疗救护人员、人民警察和其他有关部门工作人员依法履行防疫、检疫、医疗、管控等疫情防控措施的。 四、明知已经感染、可能感染新冠肺炎,故意出入公共场所或者故意隐瞒情况与他人接触,危害公共安全的。 五、乘坐公共交通工具,以及出入车站、火车站、机场、商场超市、农贸市场、酒店宾馆、医院、药店等公共场所的人员,不配合行程码、健康码查验的,包括无码人员不如实进行信息核对登记且不听劝阻的。 六、学校、小区、超市、市场、酒店宾馆、药店诊所、快递点、建筑工地、物流园区、培训机构等场所未严格落实疫情防控主体责任且造成后果的。 七、在隔离点随意走动、聚集,拒不接受隔离观察、隔离治疗等防疫措施且不听劝阻的;居家观察期间不遵守防疫要求,擅自外出、乘坐公共交通工具、出入公共场所的。 八、扰乱防疫工作秩序,侵犯医务人员、防疫工作人员人身安全,故意损毁医疗、防疫财产及设施的。 九、编造虚假的疫情、警情,或者明知是虚假的疫情、警情信息,在信息网络或者其他媒体上散布,或者组织、指使人员在信息网络上散布,起哄闹事,扰乱公共秩序的。 十、其他拒不执行政府疫情防控部门发布的疫情防控决定、命令,或者实施其他违法犯罪行为,扰乱社会秩序和疫情防控秩序的。
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公安机关提醒广大市民和有关单位自觉遵守法律法规,认真执行政府的相关决定、命令,携手共筑疫情防控的坚强防线。 举报电话:0566-110。
池州市公安局 2022年11月26日 来源:池州公安在线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