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帖最后由 池州公安交警 于 2016-1-18 13:04 编辑
虽然122已经过去,但是。。。 “我们必须在全社会大力传播交通安全、文明交通理念、观念、知识、常识,请司机警示司机,行人提示行人,家人提醒家人,朋友转告朋友,人们告诉人们,在每个人的每天每次岀行中树立法治精神、增强规则意识、养成文明习惯、培养良善氛围,日积月累,累月经年,长久坚持,久久为功。让中国人自己早日全面达成车让人、人让车、人让人的中国汽车社会文明梦!我们相信我们能够做到,我们相信我们一定能够做到!” 所以,学习继续。。。 酒精对人体机理影响很大,酒后驾车会使驾驶人操作驾驶能力大大降低:
一是触觉能力降低。饮酒后驾车,由于酒精的麻醉作用,人的手、脚的触觉较平时降低,往往无法正常控制油门、刹车及方向盘。
二是判断能力降低。饮酒后,驾驶人对光、声刺激反应时间延长,本能反射动作的时间也相应延长,感觉器官和运动器官如眼、手、脚之间的配合功能发生障碍,因此无法正确判断距离、速度。
三是视觉能力降低。饮酒后可使视力暂时受损,视像不稳,辨色能力下降,因此不能发现和正确辨别、判断交通信号、标志和标线。同时饮酒后视野变窄,视像模糊,对处于视野边缘的危险隐患难以发现。
四是自控能力降低。在酒精的刺激下,人的自控能力大大降低,失去理性,对他人的劝告置若罔闻,对法律和道德的约束置之不理,往往会冒险驾车、野蛮驾驶。
2009年6月30日,南京市驾驶人张明宝晚八点三十分酒后驾车至南京江宁区岔路口地区,因醉酒驾驶,连撞9人,导致6人死亡。据统计,2008年至2010年,全国平均每年因酒后驾驶导致交通事故死亡2500余人,酒驾危害性大,群众诟病多,为有效解决酒驾这一突出问题,公安机关运用法治的思维和手段,大力推动“醉驾入刑”。2011年2月25日,第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九次会议通过并公布了《刑法修正案(八)》,其中增设了危险驾驶罪,将醉酒驾驶机动车规定为犯罪,将醉酒驾驶机动车处罚上升为“处拘役,并处罚金”。自2011年醉驾正式入刑以来,公安机关严格执法、广泛宣传,三年来,全国发生涉及酒驾道路交通事故的起数和死亡人数较“醉驾入刑”前同比分别下降25%和39.3%。“开车不喝酒、喝酒不开车”的观念深入人心是一个艰难而巨大的转变,酒驾之“治”,也是国家和社会文明的一种进步。 三年来,虽然公安机关依法治理酒驾取得了明显成效,但农村等地区酒驾违法行为仍然多发。治理酒驾任重道远。公安机关将继续坚持严格执法不动摇,坚持打击力度不减,始终保持对酒驾“零容忍”,不断巩固深化酒驾治理成果,有力保护人民生命财产安全。(转自公安部交通安全微发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