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地民声] 池州市检察机关公益诉讼七大典型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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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3-6-11 13:00:48 | 只看该作者 回帖奖励 |倒序浏览 |阅读模式 来自 安徽合肥
月9日上午,池州市人民检察院召开公益诉讼新闻发布会,通报全市检察机关公益诉讼工作开展情况,并发布了池州市检察机关公益诉讼七大典型案例。



发布会上,池州市人民检察院党组成员、副检察长黄祖旺对2020年以来全市检察机关开展公益诉讼工作情况进行了详细介绍。三年来,全市检察机关在生态环境和食品药品安全、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安全生产以及个人隐私保护、文物保护等领域发挥公益诉讼职能。三年来,池州市检察机关共受理公益诉讼线索622件,立案492件,发出行政诉前检察建议107件,提起民事公益诉讼181件。其中2件案件被评为最高检典型案例,2件被评为省院典型案例,1件被评为全省优秀检察建议。         

黄祖旺介绍,为推进联动治理,形成公益保护共治合力,池州市检察院在全省创新建立“河长制+检察”工作机制后,又与市环委办、市食药安办、市消防支队等会签协作机制,常态化开展线索移送、案件办理、信息互通等工作,积极打造生态环境保护合力。此外还推动基层院互签工作意见,以及与芜湖、马鞍山、安庆、铜陵等市签订司法协作机制,汇聚皖江检察机关保护公益合力。石台县检察院商祁门县检察院会签省内首个跨市生态检察协作机制,并在破解交界地带公益保护难题上做出有益尝试。

会上还发布了池州市检察机关公益诉讼七大典型案例。其详情分别如下:


典型案例如下


典型案例一
贵池区人民检察院诉刘某某非法占用农用地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
【基本案情】
2006年11月至2019年3月,刘某某私自购买九户村民的农田,用来建设停车场、公司办公用房、仓库,开挖水塘。2018年11月,刘某某借用公司名义,申报临时用地许可证,用地的范围为某组村民的农田。2019年10月24日,池州市土地主管部门对刘某某非法占用、破坏农用地的地块性质、范围进行现场勘测及技术认定,认定破坏耕地面积10.04亩,其中基本农田7.16亩。
【检察履职情况】
贵池区人民检察院在履行公益诉讼职责中发现案件线索,承办检察官多次走访调查、查明案情,于2020年1月2日,对刘某某非法占用农用地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一案立案并公告,并委托有资质的单位编制土地复垦方案。2020年8月25日向贵池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刘某某按照土地复垦方案限期复垦,如不能按期复垦,则支付费用33.6万元,同时,在市级媒体公开赔礼道歉。2020年10月14日,贵池区人民法院开庭审理该案,刘某某当庭表示愿意自行按期复垦并赔礼道歉。在刘某某登报道歉、自行复垦的土地通过验收后,本案调解结案。
在办理该案件中,承办检察官发现土地主管部门、街道办事处均存在管理监督漏洞,遂制发检察建议督促其整改。两家单位采纳检察建议,并予以回复。
【典型意义】
我国耕地人均数量少,总体质量水平低,后备资源也不富裕。近年来,一些地方乱占耕地、违法批地、浪费土地的问题没有从根本上解决,导致耕地面积锐减,土地资产流失,不仅严重影响了粮食生产和农业发展,也影响了整个国民经济的发展和社会稳定。本案中,检察机关通过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促使当事人积极复垦并赔礼道歉。通过办案发现行政管理监督漏洞,依法制发检察建议,有利地推动了土地执法长效机制的建立,起到了办案一件教育一片治理一面的作用,取得了良好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
典型案例二
青阳县人民检察院诉董某某非法狩猎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
【基本案情】
2019年开始,董某某未经批准,违反禁猎规定,擅自在青阳县杨田镇五梅村岭头组山场和玉米地里安装铁夹猎捕野生动物。2020年下半年,猎捕到两只黄麂并出售给青阳县杨田镇从事非法野生动物交易的施某某,获利300余元。2021年7月,猎捕到两头野猪,一头出售给施某某,获利520元,另一头自己家里食用。
【检察履职情况】
青阳县人民检察院检察官在办案中发现该线索,经审查发现,董某某猎捕的黄麂、野猪均属于《国家保护的有益的或者有重要经济、科学研究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名录》中列举的“三有动物”。董某某违反规定捕猎野生动物的行为,破坏了青阳县境内野生动物及生态环境,造成生态损失7000元,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但因董某某年龄较大,经济状态较差,无赔偿能力,青阳县院创新生态环境修复方式方法,与董某某达成一致意见,由其本人以劳役代偿的方式赔偿生态损失。2022年5月,青阳县人民判决董某某以50天森林防火、环境保洁等劳役代偿方式履行生态赔偿义务。如未按期履行劳动义务,则赔偿国家野生动物资源损失7000元。后董某某在当地村委会的安排和监督下,履行了劳动义务。
【典型意义】
野生动物物种都是生态系统中的重要一环,它们通过食物链的关系相互依存、相互制约,关乎整个生态系统的平衡。检察机关对非法狩猎行为依法提起民事公益诉讼,加大了对非法猎捕野生动物行为的打击力度,起到了良好的警示教育作用,对保护野生动物资源、保护生态环境、维护公共卫生安全具有积极意义。对于经济赔偿能力有限的违法行为人,检察机关通过提起诉讼,以替代性赔偿方式为诉求,不仅维护了社会公共利益,也起到了很好的警示教育作用。
典型案例三
石台县人民检察院诉陈某某销售假药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
【基本案情】
2020年1月至2021年6月,陈某某作为药品经销人员,未按照药品经营规范的相关要求,在未审验供货方资质、查验药品生产、经营许可证、药检检验报告等文书、验明药品是否具备合格证明等标识的情况下,先后七次购买价值共计19650元的“关节再生胶囊”,除少量由自己及其父亲服用外,大部分药品向周边患病群众出售,获利15000元。经检测“关节再生胶囊”中含有吲哚美辛、布洛芬、双氯芬酸钠和醋酸泼尼松成份,被认定为假药。
【检察履职情况】
2022年4月14日,石台县人民检察院对陈某某销售假药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立案调查,陈某某作为药品经销人员,明知自己销售的药品属于国家规定的假药,以营利为目的,向社会不特定人进行销售的行为致众多消费者合法权益受到损害,侵害了社会公共利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2022年6月2日石台县检察院依法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诉请陈某某承担该案消费者购买价款十倍的惩罚性赔偿281500元。2022年7月15日,石台县人民法院对该案作出判决,支持检察机关的全部诉讼请求。
【典型意义】
药品作为一种特殊的商品,关系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事关社会公共利益,理应得到严格规范。陈某某销售假药行为侵犯了国家对药品的管理制度,损害了不特定人群的身体健康权,致使社会公共利益受损。检察机关作为公共利益的代表,对销售假药的行为“零容忍”,充分发挥民事公益诉讼职能,依法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追究违法行为人的责任,以严惩违法行为,提高犯罪成本,遏制类似行为发生,取得了良好的办案成效。
典型案例四
贵池区人民检察院督促市场监管部门依法履职行政公益诉讼案
【基本案情】
“益心为公”志愿者在平台提供线索称,池州某房地产公司擅自在售楼部安装人脸识别系统,收集所有到访人员人像体征信息,侵犯消费者隐私权。
【检察履职情况】
贵池区检察院接到线索后于2022年5月24日立案调查,通过走访现场、询问工作人员等方式发现该房地产公司采取“全民经纪人”销售模式,为了便于识别成交客户是否属于经纪人介绍,在未征求消费者同意的情况下私自安装人脸识别系统收集所有到访人员人像体征信息,侵权了公民的个人信息。5月25日,区检察院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发出检察建议,要求整治侵犯消费者个人信息行为,加大对各相关场所的常态化巡查,及时发现违法收集、使用消费者身份信息的行为。检察建议发出后,行政机关立刻对上述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进行调查,责令纠正违法行为,并予以警告,同时加大了其它场所的常态化巡查力度,取得良好的办案效果。
【典型意义】
近年来,公民个人信息泄露的事件频发,给人们生产、生活带来了许多困扰,严重侵害了社会公共利益。检察机关通过制发诉前检察建议督促行政机关全面履行好个人信息保护的监管职责,形成保护公民信息安全的合力。通过办案、宣传提高经营者、社会公众对个人信息保护的认知,共同筑牢个人信息安全“防护网”,切实增强人民群众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通过“益心为公”检察云平台线索的成功办理,调动志愿者参与保护社会公共利益的信心和热情。
典型案例五
石台县人民检察院督促征收环境保护税行政公益诉讼案
【基本案情】
池州市生态环境局于2021年8月28日对石台县某公司进行调查发现,该企业年产30万吨石灰沸腾煅烧生产线项目处于生产状态,企业利用窑尾废气余热烘干原煤,未经过脱硫脱硝设施处理;窑尾废气中颗粒物、二氧化硫、氮氧化物超过排污许可标准,对该企业上述违法行为处罚款51万元。该企业未依法申报缴纳环境保护税。
【检察履职情况】
石台县人民检察院在履行公益诉讼职责中发现,石台县某公司可能存在未依法缴纳环境保护税的情形,损害了国家利益,于2022年11月21日立案,经到税务部门调查取证,发现该公司未依法缴纳环境保护税。
2022年11月25日,县检察院向石台县税务局现场送达诉前检察建议,建议追缴案涉企业应缴的环境保护税及滞纳金,并对县域内其他未按照规定办理缴纳环境保护税申报的行为进行全面排查;进一步加强与生态环境、住建、招投标中心等相关部门在环境保护税征收管理方面的协作配合,完善涉税基础信息共享,建立环境保护税纳税人税源清册;进一步加强环境保护税等税收法律法规的宣传。
石台县税务局收到检察建议后,针对检察建议书的内容进开展专项清查。通过市生态环境局网站、县政府网站上查询企业处罚信息,主动与石台县环境保护局对接,督促企业共补缴环境保护税税款及滞纳金13582.23元。同时,根据市环保局网站上查询到的其他五家企业处罚数据,督促企业对涉及税收违法行为进行整改。
【典型意义】
环境保护税作为一种新型税种,是发挥税收杠杆调节作用,正向激励企业节能减排,促进绿色生产、加快高质量发展的有效手段。检察机关聚焦环境保护漏征漏缴问题,积极履行公益诉讼检察职能,推动税务部门加强环境保护税征收与管理,对未缴纳环境保护税的企业依法进行追缴,保障环境保护税征收到位,防止国有财产流失。
典型案例六
东至县人民检察院督促重大火灾隐患行业主管部门和属地政府依法履职公益诉讼案
【基本案情】
2022年4月13日,省政府办公厅下发《关于挂牌督办整改全省50处重大火灾隐患的通知》,池州市检察院将《通知》中涉及东至某民营医院重大火灾隐患公益诉讼问题线索交办东至县院。
【检察履职情况】
东至县检察院经调查发现,东至某民营医院位于东至县某乡镇,单位性质为人员密集场所,共3栋建筑,总建筑面积约10000平方米。东至县消防救援大队认定该医院消防隐患共4处,综合判定为重大火灾隐患。2022年4月21日,查明该医院4处火灾隐患已整改3处,门诊大楼顶层泡沫夹芯板搭建的消毒供应室仍未整改,火灾隐患仍然存在。
为有效促成该民营医院重大火灾隐患问题整改,强化行业主管责任和属地政府责任同向发力,东至县检察院依法立案,并于2022年4月27日发出检察建议,要求行业主管部门和属地政府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对该医院尚未整改到位的重大火灾隐患进行及时、有效地整改,防止火灾事故的发生。2022年5月,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属地政府会同县消防救援大队实地查看火灾隐患,并召开整改推进会。5月11日,该医院提交了《东至某民营医院消毒供应室消防问题整改报告》,6月28日,隐患按要求全部整改完毕,经东至县人民政府批复“同意对东至某民营医院重大火灾隐患予以摘牌”。在检察机关的督促下,东至某民营医院重大火灾隐患提前2个月完成了整改。
【典型意义】
防灾胜于救灾,医院作为人民密集场所,消防安全关系着广大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消除消防隐患刻不容缓。本案中,东至县检察院积极履行公益诉讼职能,通过现场调查、发出检察建议、持续跟进监督等方式督促负有监管职责的行政机关依法履职、合力监管,促使及时、高效完成重大火灾隐患整改,切实保障了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此外,检察机关通过与行政机关有效联动,协同推进社会治理创新,进一步深化法治政府建设、加强了新时代检察机关法律监督工作,促进更高水平的依法行政、公正司法。
典型案例七
青阳县“太平山房”文物保护公益诉讼案
【基本案情】
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太平山房”位于青阳县陵阳镇境内,1986年7月被安徽省人民政府列为第二批省级重点文物保护单位,2013年3月被国务院核定为第七批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在被列为省级文物保护单位时进行过一次较大规模的修缮,后多年未再进行过大修。2020年5月,青阳县检察院在开展文物保护公益诉讼专项监督工作中发现,“太平山房”墙体倾斜、屋内木制结构破损严重等情况。
【检察履职情况】
2020年6月,青阳县检察院对该案立案。经调查,在“太平山房”文物保护单位的周围,村民紧邻文物墙体搭建了两处水泥砖房,其中一间水泥砖房内堆满了木柴、木屑等易燃物品,存在消防隐患,严重影响文物安全。在“太平山房”内部,部分墙体长年失修霉变斑驳、木质横梁被虫蚁侵蚀毁损严重、房顶漆面干裂脱落、积灰厚重。2020年6月,青阳县检察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第六条规定,向主管部门青阳县文化和旅游局(以下简称“青阳县文旅局”)发出诉前检察建议,建议该局对“太平山房”尽快修缮,对周边与文物风貌不相协调以及危及文物安全的建筑依法处理。
青阳县文旅局收到检察建议后请求检察机关协调地方政府共同做好文物保护工作。为深化检务公开,自觉接受社会监督,同时为明确主管部门与地方政府的监管职责,督促其协同履职。2020年7月,青阳县检察院邀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及人民监督员参加听证会并实地查看文物保护现状。听证会上,青阳县文旅局表示,国家文物局于2015年批复同意太平山房修缮立项,但由于设计单位机构改革被撤销、人事变动等原因,修缮工作被搁置,将根据检察建议启动修缮工作,但拆迁工作需要地方政府配合。在检察机关的协调下,陵阳镇政府承诺配合青阳县文旅局做好拆除、修缮等工作。
三名听证员一致同意青阳县检察院提出的检察建议,并建议对落实整改情况继续跟踪监督,确保“太平山房”得到充分保护,文化遗产得以传承。
2020年8月,当地村委会与违章建筑所有人签订拆迁协议,并于10月拆除。青阳县文旅局申报国家资金400余万元后向社会公开招标。2021年11月“太平山房”修缮工程正式施工。2022年5月,检察机关组织人大代表、邀请相关媒体对该案进行“回头看”,发现“太平山房”修缮一新,重新焕发光彩,现该地已成为地方旅游名片。与会代表对检察机关开展公益诉讼保护文物专项行动助力美丽乡村建设,促进乡村振兴表示充分的肯定。
【典型意义】
乡村文物的保护有利于提高乡村经济、社会、环境的综合效益,有利于新农村建设的协调可持续发展。检察机关在开展文物保护公益诉讼时,要充分听取主管部门和属地政府的意见,综合运用现场问卷、公开听证等方式,促进相关部门协同高效履职。通过持续跟踪案件进展情况,实现公益诉讼的监督效果。通过邀请人大代表、媒体共同开展公益诉讼监督“回头看”,有利于公益诉讼工作效果的宣传,现公益保护合力。

来源:今日池州综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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沙发
发表于 2023-6-13 10:09:13 | 只看该作者 来自 中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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