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青阳法院发出首份撤销婚姻登记司法建议书,建议县民政部门依法撤销一起利用虚假身份信息办理的婚姻登记。这是青阳法院秉承司法为民理念,积极能动司法,解决民忧民难的真实写照。
撤销决定书
基本案情 2023年3月份,汪某以和其婚姻的另一方当事人系虚假信息,县民政部门疏于审查为由起诉至青阳法院要求撤销县民政局于2005年1月5日作出的皖池青结字405号《结婚证》。案件审理中发现,汪某起诉要求撤销婚姻登记的行为已经超过最长起诉期限,故依法只能驳回汪某的起诉。因行政诉讼已过起诉期限,汪某无法通过司法途径撤销婚姻登记,而起诉离婚民事诉讼又因无法提供胡某丽身份信息证明而不能,现女方胡某丽在婚后不久就离家出走无法联系,汪某的婚姻问题陷入僵局。
调解过程 面对当事人切实权益和可能存在婚姻登记内容的违法性,案件承办法官急当事人之所急,坚持以人为本的理念,根据胡某丽申请婚姻登记时提交的合肥市金寨县斑竹园派出所出具的户籍信息,分别赴青阳县公安局、金寨县斑竹园派出所进行查询,均未查询到胡某丽身份信息,可以证实胡某丽的身份信息系虚假身份信息。虽然胡某丽的身份信息虚假,但根据相关规定,民政部门在无相关依据的情况下不能主动撤销婚姻行政登记行为,为此,承办法官积极向县政法委汇报案件情况,并和县检察院、县公安局、县民政局进行沟通联系,争取多方联动实质性化解婚姻登记行政纠纷。功夫不负有心人,在承办法官的努力下,2023年5月18日,县法院、县检察院、县公安局、县民政局会签《青阳县法院、青阳县检察院、青阳县公安局、青阳县民政局关于妥善处理以冒名顶替或者弄虚作假方式办理婚姻登记的办法》的会议纪要,会议纪要规定县民政局在收到县法院出具的司法建议书后,应当对相关情况进行审核,符合条件的应当及时撤销婚姻登记。司法建议 据悉,县民政部门在收到司法建议书后,及时进行处置,依法撤销了汪某和胡某丽的婚姻登记,婚姻登记争议圆满解决。 [color=rgba(0, 0, 0, 0.9)]来源:青阳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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