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案400亿元 “Plus Token”特大跨国网络传销案二审宣判

0
回复
2268
查看
打印 上一主题 下一主题
[复制链接]

微信扫一扫 分享朋友圈

     
楼主
发表于 2020-11-30 01:24:23 | 只看该作者 回帖奖励 |倒序浏览 |阅读模式 来自 安徽池州
11月28日,李旭反传销团队获悉,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裁定“Plus Token”特大网络传销案。一审法院审理后,原公诉机关提起抗诉。原审被告人陈某、丁某清、谷某江、袁某、陆某龙、王某虎、刘某不服,提出上诉。本案审理期间,原审被告人刘某提出撤回上诉,盐城市人民检察院决定撤回抗诉。二审审理后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据中国新闻网报道,按照公安部统一指挥部署,公安机关立案侦办“Plus Token平台”网络传销案,先后将潜逃境外的全部27名主要犯罪嫌疑人和该案82名骨干成员抓捕归案,彻底摧毁了这一盘踞境内外的特大跨国网络传销组织。该案系公安机关侦破的首起以比特币等数字货币为交易媒介的网络传销案,涉及参与人员200余万人,层级关系多达3000余层,涉案数字货币总值逾400亿元。
以区块链为名开展传销活动
2018年初,被告人陈某以区块链为概念策划在互联网设立PlusToken平台开展传销活动,先后聘请被告人郑某、王某虎团队开发、运营维护该APP并建立网站,该平台于2018年5月1日正式上线。


2018年5月开始,被告人陈某、袁某先后招募被告人刘某、陈某、贺某思、刘某、彭某、陆某龙、伍某红等人从事PlusToken平台的客服、拨币工作。2018年8月,经被告人丁某清邀请,被告人陆某龙加入PlusToken平台并负责介绍、对接其他区块链领域活动主办方、新闻媒介,推广宣传平台,扩大影响力。
发展下线会员160余万个 最大层级3293层
PlusToken平台没有任何实际经营活动,以互联网为媒介在我国及韩国、日本等国传播。该平台以提供数字货币增值服务为名,对外宣称拥有“智能狗搬砖”功能(即同时在不同交易所进行套利交易,赚取差价),实际并不具备该功能。平台要求参加者通过上线的推荐取得该平台会员账号,缴纳价值500美元以上的数字货币作为门槛费,并开启“智能狗”,才能获得平台收益。


会员间按照推荐发展的加入顺序组成上下线层级,并根据发展下线会员数量和投资资金的数量,将会员等级分为普通会员、大户、大咖、大神、创世五个等级,该平台设置智能搬砖收益、链接收益、高管收益等三种主要收益方式,以此进行返利,直接或者间接以发展人员数量及缴费金额作为返利依据。
2019年1月,为逃避法律打击,陈某、袁某将平台客服组、拨币组搬至柬埔寨西哈努克城,并继续以PlusToken平台进行传销活动。
经上海辰星电子数据司法鉴定中心对PlusToken平台后台电子数据进行鉴定:2018年4月6日至2019年6月27日,该平台共记录注册会员账号2693494个(经去除身份证重复的账号),其中经过身份认证的账号1594871个,最大层级为3293层。
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
被告人陈某1于2018年6月到PlusToken平台工作,在拨币组担任员工。2019年6月27日至28日,陈某1在明知PlusToken平台负责人陈波被公安机关抓获,相关数字货币系犯罪所得的情况下,仍然积极与陆姣龙进行合谋,转移、窝藏违法所得的各种数字货币。
根据盐城市物价局价格认定中心出具的价格认定结论书,案发时上述数字货币价格折合人民币150,334,576.48元,数额特别巨大。被告人陆某龙被侦查机关取保候审之后,将其中450个比特币进行了兑换并转移隐匿。因上述被告人的藏匿及转移行为,最终造成456个比特币、573181.4个柚子币和911个以太坊无法追回。
PlusToken主要头目获刑
一审法院认为:被告人陈某、丁某清等14人以经营活动为名,要求参加者以缴纳费用方式获得加入资格,并按照一定顺序组成层级,直接或间接以发展人员的数量作为计酬或者返利的依据,引诱参加者继续发展他人参加,骗取财物,扰乱经济社会秩序,情节严重,其行为均构成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


被告人陈某1明知是他人犯罪所得的赃款而予以窝藏、转移,情节严重,其行为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
根据各被告人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相关法律之规定,陈某、丁某清等14名被告人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分别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至二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被告人陈某1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十个月,并处罚金。

收藏
收藏0
分享
分享
分享
淘帖0
支持
支持0
反对
反对0
您需要登录后才可以回帖 登录 | 立即注册 手机动态码快速登录

本版积分规则

涉企举报专区

扫描,关注官方微信

联系我们

0566-2811007

服务热线
客服QQ:383567226
市场部电话:0566-2811007

关于我们|小黑屋|手机版|网站地图|池州查查网 ( 皖ICP备18025548号-1

皖公网安备 34170202000005号

Powered by Discuz! X3.2© 2001-2013 Comsenz In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