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 徽 省 池 州 市 贵 池 区 人 民 法 院 关于敦促被执行人自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 通 告
为切实保护申请执行人的合法权益,维护法律尊严和权威,推进社会诚信体系建设,为我市经济社会发展营造公平公正的营商环境,依照相关法律和司法解释的规定,严厉敦促被执行人主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现将相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被执行人自本通告发布之日起必须主动到本院执行局(安徽省池州市秋浦西路8号)报告本人准确住址及联系电话、如实申报财产、听从本院传唤按时赶到指定地点,主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二、被执行人自本通告发布后3日内未主动履行义务的,将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员名单”,进行信用惩戒。 三、被执行人在规定时间内未主动履行义务或拒不到庭,或有规避、躲藏、转移财产和抗拒执行等行为的,将依法采取罚款、司法拘留等强制措施。涉嫌构成拒不执行人民法院判决、裁定犯罪行为的被执行人,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规定,依法追究被执行人拒执罪刑事责任。 欢迎申请执行人及社会公众踊跃举报被执行人的去向、财产线索及违法高消费行为,本院将严格为举报人保密。 举报电话:0566-2217159、0566-2217086、18956648278 特此通告
二〇二〇年八月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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