扫黑除恶为何要给这四个词“官方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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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9-4-16 11:10:57 | 只看该作者 |只看大图 回帖奖励 |倒序浏览 |阅读模式 来自 安徽池州
“恶势力”“套路贷”“黑财产”“软暴力”,这些源自民间、来自网络的名词,如今有了“官方指定”解释,成为法律术语。

9日,全国扫黑办首次新闻发布会在京召开,发布会一口气公布了四份法律文件,从法律层面厘清了这4个概念——

1、恶势力:
是指经常纠集在一起,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手段,在一定区域或者行业内多次实施违法犯罪活动,为非作恶,欺压百姓,扰乱经济、社会生活秩序,造成较为恶劣的社会影响,但尚未形成黑社会性质组织的违法犯罪组织。

2、“套路贷”:
是对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假借民间借贷之名,诱使或迫使被害人签订“借贷”或变相“借贷”“抵押”“担保”等相关协议,通过虚增借贷金额、恶意制造违约、肆意认定违约、毁匿还款证据等方式形成虚假债权债务,并借助诉讼、仲裁、公证或者采用暴力、威胁以及其他手段非法占有被害人财物的相关违法犯罪活动的概括性称谓。

3、“软暴力”:
是指行为人为谋取不法利益或形成非法影响,对他人或者在有关场所进行滋扰、纠缠、哄闹、聚众造势等,足以使他人产生恐惧、恐慌进而形成心理强制,或者足以影响、限制人身自由、危及人身财产安全,影响正常生活、工作、生产、经营的违法犯罪手段。

4、处理“黑财产”:
司法机关在查明黑恶势力组织违法犯罪事实并对黑恶势力成员依法定罪量刑的同时,要全面调查黑恶势力组织及其成员的财产状况,依法对涉案财产采取查询、查封、扣押、冻结等措施,并根据查明的情况,依法作出处理。处理既包括对犯罪分子犯罪所得等的追缴、没收,也包括对被害人合法财产的依法返还。

发布会为社会和公众明确四个“细节”。

扫黑除恶,细节决定成败。

因为每个细节都关系到能不能把黑恶势力消灭干净,都直接关系到老百姓的切身利益。

“恶势力”“套路贷”“黑财产”“软暴力”,看起来是“细节”,却是人民群众反映最强烈、最深恶痛绝的问题——

同样是欺压百姓,黑社会性质组织逃脱不了扫黑除恶的铁拳,恶势力也同样应该无所遁形。事实上,我们对身边的“小恶”更是深恶痛绝,原因很简单,因为恶势力最直接地破坏了大家心中的安全感。

把恶势力的认定和惩处严格用法律界定,把“为非作恶、欺压百姓”作为判断恶势力的主要标准,目的就是为了精准打击,用铁的规则筑起维护群众安全感的堤坝。此次发布的《关于办理恶势力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明确:
恶势力实施的违法犯罪活动,主要为强迫交易、故意伤害、非法拘禁、敲诈勒索、故意毁坏财物、聚众斗殴、寻衅滋事,但也包括具有为非作恶、欺压百姓特征,主要以暴力、威胁为手段的其他违法犯罪活动。
“套路”一词曾被评为2016年十大网络流行语,而今,与网络、黑恶势力相结合的“套路”,成为一种让人闻之色变的陷阱,一旦落入,人身和财产安全都可能遭受严重侵害。这既与黑恶势力钻法律政策“空子”有关,也与受害人对“套路贷”等违法犯罪的危害性认识不清、遭遇“套路贷”等违法犯罪后不知道如何运用法律武器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密切相关。

有案必查,一查到底,成为政法机关办理“套路贷”案件的原则。为了全面保护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关于办理“套路贷”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不仅明确了“套路贷”和民间借贷的区别,更是提出:无论何时何地,只要涉及“套路贷”公安机关必须立即受理——

除犯罪地、犯罪嫌疑人居住地外,其他地方公安机关对于公民扭送、报案、控告、举报或者犯罪嫌疑人自首的“套路贷”犯罪案件,都应当立即受理,经审查认为有犯罪事实的,移送有管辖权的公安机关处理。
处理“黑财产”,并非一收了之,还意味着拿了群众的要还回去,吃了群众的要吐出来,不能打掉黑恶势力还继续让老百姓的利益处于被侵害的状态。但是现实中,一些涉黑涉恶团伙在地方盘踞多年,百姓被侵占的财产“去向成谜”,成为处理“黑财产”的难点。

扫黑除恶为了人民依靠人民,不能铲除了黑恶组织还继续让百姓吃亏受苦。《关于办理黑恶势力犯罪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明确了“没收等值财产”原则,最大限度地弥补人民群众的财产损失——
有证据证明依法应当追缴、没收的涉案财产无法找到、被他人善意取得、价值灭失或者与其他合法财产混合且不可分割的,可以追缴、没收其他等值财产。

黑恶势力让老百姓害怕的,不仅是他们打打杀杀,还有动不动就口出狂言威胁百姓:“我是XX帮的”“我老大是XXX”;还有嚣张跋扈地往无辜者家堵门、泼漆、送花圈……这些行为此前难以定性,如今这些都将被归为“软暴力”,成为给他们定罪量刑的直接理由。

谁让无辜百姓担惊受怕,法律就要让谁心惊胆寒。《关于办理实施“软暴力”的刑事案件
若干问题的意见》明确列举了各种“软暴力”的表现形式——

侵犯人身权利、民主权利、财产权利的手段,包括但不限于跟踪贴靠、扬言传播疾病、揭发隐私、恶意举报、诬告陷害、破坏、霸占财物等;

扰乱正常生活、工作、生产、经营秩序的手段,包括但不限于非法侵入他人住宅、破坏生活设施、设置生活障碍、贴报喷字、拉挂横幅、燃放鞭炮、播放哀乐、摆放花圈、泼洒污物、断水断电、堵门阻工,以及通过驱赶从业人员、派驻人员据守等方式直接或间接地控制厂房、办公区、经营场所等;

扰乱社会秩序的手段,包括但不限于摆场架势示威、聚众哄闹滋扰、拦路闹事等。

用法律文件严肃权威地回应百姓关切,把百姓的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放在扫黑除恶的突出位置,把群众的利益维护到底,这是紧握的铁拳中,透出的炙热温度。


来源:长安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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