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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规范全省社会救助家庭经济状况核对工作,确保社会救助制度有效实施,促进社会公平公正,省政府近日印发《安徽省社会救助家庭经济状况核对办法(试行)的通知》。
本办法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政府相关部门在实施最低生活保障、特困人员供养、受灾人员救助、医疗救助、教育救助、住房救助、就业救助和临时救助等专项社会救助时所涉及的申请社会救助对象家庭经济状况核对工作。已获得社会救助家庭的经济状况需要复核复审时,适用本办法。
省、市、县都设有“核对机构”
省级社会救助家庭经济状况核对工作机构(设在省民政厅)承担全省规划指导和省际信息核对职责,负责制定社会救助家庭经济状况核对工作政策并组织实施,接受跨市级行政区域的信息查询,受理核对信息投诉举报等工作。
设区的市和县(市、区)社会救助家庭经济状况核对工作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社会救助家庭经济状况核对的具体工作。
债权也算家庭财产
核对对象包括申请人及其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包括:配偶;父母;未成年子女;已成年但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包括在校接受全日制学历教育的无固定工资收入来源成年子女;其他具有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关系并长期共同居住的人员。 根据社会救助项目需要,经授权和委托,非共同生活法定赡(抚、扶)养人等其他人员也可列入核对对象。
核对内容包括核对对象的家庭人口及户籍情况、家庭收入和家庭财产状况、其他依法应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确定的需要核对的内容。
家庭收入是指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在规定期限内获得的全部现金及实物收入,主要包括工资性收入、经营净收入、财产净收入、转移净收入等。家庭财产是指家庭成员拥有的全部动产和不动产,主要包括房屋、现金、银行存款、有价证券、债权、机动车辆(不含残疾人功能性补偿代步机动车辆)、船舶、大型农机具及其他财产等。
根据社会救助项目需要,依据社会救助管理部门委托及申请人授权,核对机构可对个人及家庭的支出情况进行核对。
10个工作日内完成核对工作任务
申请社会救助应当由本人或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向救助受理部门或单位书面提出,申请社会救助家庭应当按照规定如实申报家庭收入和财产状况,签署授权对其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的经济状况进行调查核实的文书,并签署诚信承诺书。
核对机构自收到核对委托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完成核对工作任务,并向委托部门出具书面核对报告。核对对象需要跨县(市、区)级以上行政区域核对的,或者因核对技术、核对数量等特殊原因需要延期核对的,可适当延长核对工作时间,但累计不应超过20个工作日。
核对对象信息予以保密
各级核对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必须对涉及核对对象的隐私等信息严格保密,不得向与核对工作无关的单位或个人泄露。
从事核对工作的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或故意泄露核对对象经济状况信息造成严重后果的,依据国家相关规定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各级核对机构应当设立投诉举报电话,主动接受群众和社会监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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