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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前,环保厅、省财政厅联合制定了《安徽省环境违法行为有奖举报办法》,鼓励公众参与环境保护,根据举报内容和性质给与举报人300-3000元奖励 。
环境违法行为:
(一)超过国家或者地方规定的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者超过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排放污染物的;
(二)不正常使用污染物处理设施,或擅自拆除、停运、闲置污染物处理设施的;
(三)新建、改建、扩建项目未依法执行环境影响评价制度或未依法执行环保“三同时”制度,擅自开工建设、投入生产或使用的;
(四)通过暗管、渗井、渗坑、灌注或者篡改、伪造监测数据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污染物的;
(五)排放法律、法规规定禁止排放的污染物的;
(六)违法排放、倾倒或者处置有放射性的废物、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危险废物、含重金属污染物或者持久性有机污染物等有毒物质或者其他有害物质的;
(七)被责令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后,拒不执行的;
(八)较大、重大和特别重大突发环境事件发生后,未按照要求执行停产、停排措施,继续违反法律法规规定排放污染物的;
(九)在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自然保护区核心区违反法律法规规定排放、倾倒、处置污染物的;
(十)其他环境违法行为。
奖励办法:
经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调查属实的,根据举报的内容和性质给予举报案件300元以上(含300元),3000元以下(含3000元)的奖励(奖励金额含税)。
其中,举报人举报的内容符合以上三种以上(含三种)环境违法行为且经调查属实的,为重大价值线索,奖励金额为2000-3000元;举报人举报的内容符合以上两种环境违法行为且经调查属实的,为较大价值线索,奖励金额为1000-2000元;凡符合奖励范围且经调查属实的,但不属于重大或较大价值线索条件的均为一般价值线索,奖励金额为300-1000元。
奖励的对象限于实名举报人。
注:举报人因领取奖金,往返一次常住所在地至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所在地的交通费用,可凭有效票据向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报销,交通方式限于普通列车硬座、动车和高铁二等座、轮船三等舱、长途客车,自驾车费用报销标准参照长途汽车票价。
举报方式:
举报人可采用电话、信函、网络、来访等方式进行举报。举报内容必须真实、客观。举报时应当提供违法企业名称、地址、违法行为及发生地等基本信息,鼓励举报人提供能够证明举报事实的视听材料等证据。
举报人应当提供真实姓名、身份证号码、联系方式等信息,并积极协助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调查取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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