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地民声] 新婚姻法中关于房产问题的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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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
发表于 2015-7-28 15:48:44 | 只看该作者 回帖奖励 |倒序浏览 |阅读模式 来自 安徽池州

    导读:婚后离异关于房产纠纷层出不穷,对沉浸在恋爱喜悦中的小两口来说,婚前了解新婚姻法是十分有必要的,接下来小编就和大家一起来看几条新婚姻法中关于房产问题的解读,千万别错过!

    1、只要没做公证,就算给了承诺,一方也没办法拥有另一方的房产
    《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第六条婚前或者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当事人约定将一方所有的房产赠与另一方,赠与方在赠与房产变更登记之前撤销赠与,另一方请求判令继续履行的,人民法院可以按照合同法第一百八十六条的规定处理。
    解读:没有公证,承诺是没有效力的。也就是说一方要赠与房产给另一方,是需要去办理公证。

    2、父母给买的房子,另一方无权分割
    《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第七条 婚后由一方父母出资为子女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出资人子女名下的,可按照婚姻法第十八条第(三)项的规定,视为只对自己子女一方的赠与,该不动产应认定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
    由双方父母出资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一方子女名下的,该不动产可认定为双方按照各自父母的出资份额按份共有,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解读:父母买的房从共同财产变为个人财产。
    3、谁首付,离婚后房子归谁
   《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第十条 夫妻一方婚前签订不动产买卖合同,以个人财产支付首付款并在银行贷款,婚后用夫妻共同财产还贷,不动产登记于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离婚时该不动产由双方协议处理。
    依前款规定不能达成协议的,人民法院可以判决该不动产归产权登记一方,尚未归还的贷款为产权登记一方的个人债务。
    双方婚后共同还贷支付的款项及其相对应财产增值部分,离婚时应根据婚姻法第三十九条第一款规定的原则,由产权登记一方对另一方进行补偿。
    解读:明确婚前以一方个人名义购买,婚后共用的房子是个人财产,不是共同财产。


    4、一方把登记在自己名下的共同房屋给卖了,另一方很难追回来
    《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第十一条 一方未经另一方同意出售夫妻共同共有的房屋,第三人善意购买、支付合理对价并办理产权登记手续,另一方主张追回该房屋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夫妻一方擅自处分共同共有的房屋造成另一方损失,离婚时另一方请求赔偿损失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解读:假如一方偷偷把房子卖了,以前另一方可以要求追回来,现在不行了。

   5、司法解释保护"富二代"?
    婚后由一方父母出资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出资人子女名下的,可视为对自己子女一方的赠与,应认定该不动产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
    解读:在农村,妇女出嫁即净身出户,但是丈夫的房子一般又登记在公公名下,而按现在的规定农村妇女一旦离婚,就意味着无家可归。这无疑是保护"富二代"的一种做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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沙发
发表于 2015-7-28 16:10:53 | 只看该作者 来自 安徽池州
难怪现在养女儿的父母也在为女儿结婚前买一套房子,哪怕下一点的也要有一个属于自己的小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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板凳
发表于 2015-7-28 16:31:02 | 只看该作者 来自 安徽池州
现在是保护男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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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板
发表于 2015-7-28 17:11:27 | 只看该作者 来自 安徽池州
这样的婚姻法对女方也是一种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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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下室
发表于 2015-7-28 17:25:16 | 只看该作者 来自 安徽池州
如果是拆迁还房,之前是登记在公公名下,还房后过户给我老公,这样我有分吗,或者过户给我们夫妻两,我有分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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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发表于 2015-7-28 17:55:38 | 只看该作者 来自 安徽
小雨涵 发表于 2015-7-28 17:25
如果是拆迁还房,之前是登记在公公名下,还房后过户给我老公,这样我有分吗,或者过户给我们夫妻两,我有分 ...

过户给你老公后,可以向房管局申请加名字(配偶),共同共有该套房产,还是免费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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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发表于 2015-7-28 17:56:13 | 只看该作者 来自 安徽
凡人 发表于 2015-7-28 17:11
这样的婚姻法对女方也是一种保护

法律只保护财产,不保护爱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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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发表于 2015-7-28 17:58:29 | 只看该作者 来自 安徽

婚姻关系包括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在司法实践中,财产纠纷必须要用细则来约定和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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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发表于 2015-7-28 18:00:04 | 只看该作者 来自 安徽
空谷幽兰 发表于 2015-7-28 16:10
难怪现在养女儿的父母也在为女儿结婚前买一套房子,哪怕下一点的也要有一个属于自己的小窝。 ...

90后独生子女,男女都一样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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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发表于 2015-7-28 18:02:25 | 只看该作者 来自 安徽
自2015年7月起,在办理个人以离婚财产分割、赠与亲属、赠与抚养人或赡养人方式无偿赠与不动产、土地使用权的免征营业税手续时,不再要求提供房产所有人“赠与公证书”、受赠人“接受赠与公证书”,或双方“赠与合同公证书”等公证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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