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地民声] 石台法院发出首份人身安全保护令

0
回复
20460
查看
打印 上一主题 下一主题
  [复制链接]

微信扫一扫 分享朋友圈

     
楼主
发表于 2022-3-31 10:06:01 | 只看该作者 |只看大图 回帖奖励 |倒序浏览 |阅读模式 来自 安徽滁州
3月29日,石台法院依据邓某提交的人身安全保护令申请,裁定禁止被申请人裴某殴打、辱骂、威胁、跟踪申请人邓某及相关近亲属。这是自《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实施以来石台法院发出的首份人身安全保护令。



案情回顾

邓某以裴某有家庭暴力行为为由向石台法院提起离婚诉讼,并同时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鉴于案件性质特殊,承办法官收到人身安全保护令申请后立即进行审查,在24小时内依法作出民事裁定书,并立即送达给裴某,告知其即日起6个月内禁止对邓某实施家庭暴力,禁止威胁、骚扰、跟踪、接触邓某及其相关近亲属,以此来保护邓某的人身安全。裴某当即承认错误,并承诺严格按照保护令的要求执行。
同时,石台法院也将保护令裁定书和协助执行通知书送达给双方所在地辖区的派出所和居(村)委会,请求予以协助执行。
依法签发人身安全保护令,是法院反家庭暴力的重要职责。在审理该案中,承办法官全面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立法精神,根据案件及当事人实际情况,准确认定申请人可能面临家庭暴力的现实危险,对家庭暴力行为零容忍,及时发出人身安全保护令,让受害者感受到法律的温度,取得了良好的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



法官说法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相关规定,当事人因遭受家庭暴力或者面临家庭暴力的现实危险,可以向法院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的,法院受理申请后,应当在七十二小时内作出人身安全保护令或者驳回申请;情况紧急的,应当在二十四小时内作出。人身安全保护令自作出之日起生效,有效期不超过六个月。人身安全保护令失效前,人民法院可以根据申请人的申请撤销、变更或者延长被申请人违反人身安全保护令,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人民法院应当给予训诫,可以根据情节轻重处以一千元以下罚款、十五日以下拘留。

早在2008年,最高人民法院就在全国9家基层法院施行人身安全保护令。但截止目前,全国发出的人身安全保护令并不多,这并不意味着遭受家暴的人群少,相反说明了公民的维权意识还不够强。人身安全保护令最大的意义在于,它为化解家庭矛盾、保护公民权益提供了保障,去了解和运用这张纸,体现了公民权利意识的觉醒。“保护令”作为“护身符”不仅有效保护了当事人的人身安全,还达到了预防家庭暴力再次发生、促进社会和谐的效果。
在日常生活中,当遭遇家庭暴力时,请第一时间拨打110报警或者向所在单位、居(村)委会、妇女联合会等单位投诉、反映或者求助并注意保留相关证据。

家庭和睦是社会和谐的基础,人身安全保护令是对家暴受害人的保护,也是对家暴实施人的震慑和教育。石台法院家事法庭将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坚持司法为民、公正司法,努力把家事审判工作做细、做实、做好,有效化解各类家庭纠纷,切实为人民群众提供更优质的司法服务。


来源:池州法院

收藏
收藏0
分享
分享
分享
淘帖0
支持
支持12
反对
反对0
您需要登录后才可以回帖 登录 | 立即注册 手机动态码快速登录

本版积分规则

涉企举报专区

扫描,关注官方微信

联系我们

0566-2811007

服务热线
客服QQ:383567226
市场部电话:0566-2811007

关于我们|小黑屋|手机版|网站地图|池州查查网 ( 皖ICP备18025548号-1

皖公网安备 34170202000005号

Powered by Discuz! X3.2© 2001-2013 Comsenz In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