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市从今年1月起对工伤职工的伤残津贴和工亡职工供养亲属的抚恤金进行调整。调整对象为2017年12月31日前已符合领取伤残津贴、供养亲属抚恤金条件的工伤职工或因工死亡职工供养亲属。
领取伤残津贴的一级至四级工伤职工,按照伤残等级每人每月分别增加166元、157元、147元、138元; 享受伤残津贴的五至六级工伤职工,由用人单位按照伤残等级每人每月分别增加100元、80元。 调整供养亲属抚恤金标准,配偶每人每月增加63元,其他供养亲属每人每月增加53元;孤寡老人或孤儿每人每月在上述标准的基础上增加2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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