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地民声] 男子聚餐醉酒身亡 家属告19名同事索赔136万

10
回复
774
查看
打印 上一主题 下一主题
[复制链接]

微信扫一扫 分享朋友圈

     
楼主
发表于 2016-11-6 09:37:27 | 只看该作者 回帖奖励 |倒序浏览 |阅读模式 来自 江苏

2016年11月06日 01:28
来源:京华时报








1308人参与 58评论



原标题:厨师聚餐醉亡 家属告19名同事
京华时报讯(记者张淑玲)35岁的李先生原是北京一五星级酒店厨师,为迎接新年,该酒店厨师长柴某组织厨师们聚餐,但李先生饮酒过多不治身亡。因认为同事未能第一时间将李先生送医且在送医后拒绝洗胃救治,李先生的家属将同饮的19名同事诉至法院,索赔136万余元。前日上午,朝阳法院开庭审理该案。
>>原告诉称
喝酒不劝停且拒绝医生洗胃
前天上午,该案在朝阳法院审理。原告诉称,去年12月31日晚,为庆祝元旦,该酒店厨师长柴某以个人名义出资,召集李先生等人在“老城一锅”农展馆店聚餐,柴某自行携带了较多啤酒、白酒。其间,李先生因喝酒过多,在席间当场趴下并醉酒昏迷,但聚餐及饮酒未停止。
次日凌晨2时25分,李先生被送至医院,当日上午11时,医院发出病危通知书,后李先生一直在医院急诊重症监护室抢救。经过17天的抢救,李先生还是因酒精中毒抢救无效死亡。
原告表示,在李先生被送至医院且其本人昏迷、没有家属在场的情况下,护送李先生至医院的同事却向医生表示“拒绝洗胃检查”。原告认为,被告在李先生喝多的情况下不劝停,而且还不让医生洗胃导致延误最佳抢救时机。事发后,柴某及厨师们出于人道和同事感情募捐了1.6万元。
对于该善款,原告律师称,他们表示感谢,但募捐并不能弥补他们所犯过错。李先生母亲视力残疾,女儿才5岁,该笔钱款对于家庭困难是杯水车薪,故要求19名被告共同赔偿医疗费、丧葬费、死亡赔偿金、精神损失费、生活费等各项损失费的70%,共计136万余元。
>>被告辩解
没有劝酒且因同事无权签字
面对原告诉求,被告方认为厨师们没有劝李先生喝酒,在其醉酒后也及时送医院治疗,故不应担责,“医生是让家属签字,同事是无权签的。如果洗胃是因李某生命垂危,医生认为洗胃是急救措施,就无须征求同事的意见,是否需要洗胃应由医生决定,而不是由同事决定。”
被告律师认为,当时医院已发出病危通知书,称李先生脑组织损伤且不可逆转,因酒精致伤可诱发心脏病、脑出血、低血糖等问题,同事们陪同李先生就医,已经尽了责任,故不应担责。
庭上,双方互相举证质证,并围绕聚餐同事是否应该担责进行了激烈辩论。
在法庭调解阶段,因原告要求赔偿100多万元,而被告称只赔三至五万元,双方差距太大,法庭调解停止,该案将择期宣判。



收藏
收藏0
分享
分享
分享
淘帖0
支持
支持0
反对
反对0
     
沙发
发表于 2016-11-6 16:14:24 | 只看该作者 来自 安徽
无论咋样,喝酒都要适可而止,千万别打肿脸充胖子。
回复 支持 反对

使用道具 举报

     
板凳
发表于 2016-11-6 19:53:04 | 只看该作者 来自 江苏
酒其量饮
回复 支持 反对

使用道具 举报

     
地板
发表于 2016-11-6 19:53:25 | 只看该作者 来自 江苏
包括娱乐,适可而止
回复 支持 反对

使用道具 举报

     
地下室
发表于 2016-11-6 19:53:39 | 只看该作者 来自 江苏
不可过度
回复 支持 反对

使用道具 举报

     
6#
发表于 2016-11-6 19:53:54 | 只看该作者 来自 江苏
否则乐极生悲
回复 支持 反对

使用道具 举报

     
7#
发表于 2016-11-6 19:54:06 | 只看该作者 来自 江苏
感谢分享
回复 支持 反对

使用道具 举报

     
8#
发表于 2016-11-6 19:54:17 | 只看该作者 来自 江苏
池州查查网,一个来了就不想走的地方!
回复 支持 反对

使用道具 举报

9#
发表于 2016-11-7 08:19:29 | 只看该作者 来自 安徽池州
乐及生悲,喝酒一定要注意
回复 支持 反对

使用道具 举报

10#
发表于 2016-11-7 10:05:39 来自手机 | 只看该作者 来自 安徽池州
喝酒自己不控制迟早出事
回复 支持 反对

使用道具 举报

您需要登录后才可以回帖 登录 | 立即注册 手机动态码快速登录

本版积分规则

涉企举报专区

扫描,关注官方微信

联系我们

0566-2811007

服务热线
客服QQ:383567226
市场部电话:0566-2811007

关于我们|小黑屋|手机版|网站地图|池州查查网 ( 皖ICP备18025548号-1

皖公网安备 34170202000005号

Powered by Discuz! X3.2© 2001-2013 Comsenz In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