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地民声] 男子分手要求女方返还八千元微信红包 法院驳回

7
回复
2080
查看
打印 上一主题 下一主题
[复制链接]

微信扫一扫 分享朋友圈

     
楼主
发表于 2016-10-29 15:35:24 | 只看该作者 回帖奖励 |倒序浏览 |阅读模式 来自 安徽

小明(化名)和小芳(化名)原是恋人关系,两人同居一段时间后由于性格不合导致分手。没想到分手后,小明称小芳从两人开始交往便不断通过微信红包等各种方式向自己借取钱财,并将小芳告到法院要其归还8000元。广州市南沙区法院昨日通报称,法院据留言判决只有300元为借款,其余均不构成借贷,无需归还。

  与情人闹掰要求还8000元红包

  小明与小芳在2015年年末放假期间认识。“认识不久我们相互了解对方一些个人情况,我知道她未婚刚刚生过小孩,她说她前任抛弃了她和小孩。”小明说,小芳也知道他结婚了,而且知道他准备离婚,后来还给他的老婆发信息,让他老婆知道了小芳的存在,使得他的婚姻状况愈发恶劣。

  “当时我觉得她人好相处,就对她很好”,但小明说,时间长了,他慢慢发现小芳一直在他那里不断借取钱财,小芳自两人开始交往便通过微信红包、QQ转账、现金支付、话费支付、日常生活支出等方式向其借取钱财,也没有写欠条。并称小芳经常晚睡又通宵玩手机搜附近人聊天喜欢认识陌生男子,白天经常睡大觉或者玩手机玩电脑。两人闹掰后,小明称小芳上述所借款项一共有8000元,要求小芳如数归还借款。


卡诺亚定制家居,衣柜加盟品牌
【点击进入】

整体衣柜加盟品牌品牌,定制家居品牌. 陈建斌蒋勤勤代言,专注定制家居15年.


查 看












  红包留言等均掺杂有一些甜言蜜语

  小明为了证明款项,提供了银行转账记录单、红包记录、手机充值记录和QQ聊天记录等证据,留言分别为“想你”、“么么哒”、“抱抱”、“对不起,我爱你”等,金额总计7390.9元。

  在QQ聊天记录显示中,小明称:“现金那些有(的)共用我已经没算了,红包转账那些你就还给我吧。该减去的都减去了”、“好歹也给你包吃住几个月,没什么对你不好的了”;小芳则称:“你不是算好了吗?不要老是来烦我,我总共也就借了你8000块钱,就因为你打电话给我家人讲我们的事情,我都说清楚了一分都不会还你,是你要大家都不好过。”

  小芳对小明提供的证据真实性予以认可,但对小明主张的借款不予认可。小芳认为转账、红包等均为小明给的生活费用,300元是分手以后发生的,只有这一笔为借款,其他都不是。聊天记录中提到的8000元钱是小明去其住所进行骚扰,其答应向小明支付的分手费,后因小明骚扰其父母,故其反悔了。



参与人数 1 +5 收起 理由
池阳风景 + 5 查查让生活更美好

查看全部评分总评分 :  +5

收藏
收藏0
分享
分享
分享
淘帖0
支持
支持1
反对
反对0
     
沙发
 楼主| 发表于 2016-10-29 15:35:34 | 只看该作者 来自 安徽



  法院判决除300元外不构成借款
  法院审理认为,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没有证据或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民间借贷的出借人向法院起诉时,应当提供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以及其他能够证明借贷法律关系存在的证据。
  而此案中,从小明提供的银行转账记录单、红包记录等的留言可以看出,相关费用均为小明基于其与小芳之间的恋人关系而自愿给小芳的,凭转账记录单、红包记录不足以认定双方在转账或发送红包前已达成借贷的合意。至于双方在聊天记录中所称的8000元欠款是在双方发生矛盾时小明要求小芳向其支付的款项,该8000元与小明所提交的转账记录、红包记录、话费记录的费用并不吻合,且小芳称8000元是其遭受小明骚扰后同意支付的分手费,故凭聊天记录不足以证明小明与小芳达成借贷合意并向小芳支付了8000元借款。小明提供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主张,应承担不利的法律后果。庭审中,小芳自认其向小明借款300元,法院予以采纳。
  据此,法院判决小芳偿还小明借款300元,驳回小明的其他诉讼请求
回复 支持 反对

使用道具 举报

     
板凳
发表于 2016-10-30 16:37:43 | 只看该作者 来自 江苏
好聚好散
回复 支持 反对

使用道具 举报

     
地板
发表于 2016-10-30 16:38:11 | 只看该作者 来自 江苏
钱应该退
回复 支持 反对

使用道具 举报

     
地下室
发表于 2016-10-30 16:38:22 | 只看该作者 来自 江苏
感谢分享
回复 支持 反对

使用道具 举报

     
6#
发表于 2016-10-30 16:39:00 | 只看该作者 来自 江苏
否则涉嫌诈骗
回复 支持 反对

使用道具 举报

     
7#
发表于 2016-10-30 16:39:12 | 只看该作者 来自 江苏
池州查查网,一个来了就不想走的地方!
回复 支持 反对

使用道具 举报

     
8#
发表于 2016-10-30 16:40:01 | 只看该作者 来自 江苏
如果以交朋友为名索要红包就违法
回复 支持 反对

使用道具 举报

您需要登录后才可以回帖 登录 | 立即注册 手机动态码快速登录

本版积分规则

涉企举报专区

扫描,关注官方微信

联系我们

0566-2811007

服务热线
客服QQ:383567226
市场部电话:0566-2811007

关于我们|小黑屋|手机版|网站地图|池州查查网 ( 皖ICP备18025548号-1

皖公网安备 34170202000005号

Powered by Discuz! X3.2© 2001-2013 Comsenz In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