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安徽省高院发布“民告官”十大案例
建委不履行房屋征收补偿协议,被判赔偿违约金;交通局逾期未公开信息,被判行为违法……10月8日下午,安徽省高院向社会发布“民告官”十大案例。
案例一、李某某诉淮南市潘集区城乡建设委员会不履行房屋征收补偿协议案
基本案情:因房屋被征收,2014年11月20日,淮南市民李某某与潘集区建委签订了房屋征收安置补偿协议,约定:潘集区建委给予其临时安置费、搬迁补助费等合计33万元。然而潘集区建委在支付补偿款10万元后,剩余23万元补偿款逾期未予支付。李某某遂提起行政诉讼,请求判令潘集区建委给付其补偿款23万元及违约金18.4万元。
裁判结果:淮南市田家庵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李某某依约履行义务后,潘集区建委即应向其支付约定的补偿款,故对李某某要求潘集区建委给付23万元补偿款的诉请予以支持。据此,判令潘集区建委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一次性支付李某某临时安置费、搬迁补助费、自建房补偿款合计人民币23万元、违约金人民币2万元,合计人民币25万元。
法官点评:行政协议强调诚实信用、平等自愿,一经签订,各方当事人必须严格遵守协议的约定。本案所涉房屋征收安置补偿协议即是典型的行政协议,法院将其作为行政案件审理,并判决行政机关支付补偿款和违约金,保障了行政协议的履行,维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对于监督和促进行政机关诚实守信,具有典型意义。
案例二、蒋某初诉淮北市杜集区民政局婚姻登记案
基本案情:1999年,原告蒋某初的弟弟蒋某芬与王某某一同前往淮北市杜集区民政局申请结婚登记。由于蒋某芬未达到法定结婚年龄,便冒用了原告的身份申请结婚登记,原告对此并不知情。2015年1月份,原告与妻子到淮北市杜集区民政局办理离婚手续时,得知原告与第三人王某某登记为夫妻关系。原告遂提起行政诉讼,认为被告在办理结婚登记过程中未能查明身份信息,导致婚姻登记错误,请求人民法院依法确认被告颁发的原告与第三人王某某结婚证无效。
裁判结果:淮北市杜集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根据本案的事实,蒋某初与王某某结婚登记行为明显违法,应确认为无效行为。判决确认被告淮北市杜集区民政局为原告蒋某初和第三人王某某进行的结婚登记行政行为无效。一审宣判后,双方当事人均未上诉。
法官点评:本案准确把握无效行政行为在起诉期限、适用情形等方面的特殊性,突出了法院在审理婚姻登记等涉及当事人身份权案件中的权利救济功能,消除了错误婚姻登记在法律和现实方面给当事人造成的困扰,保护了被假冒身份者的合法权益,同时也维护了国家婚姻登记制度的严肃性。
案例三、刘某某诉马鞍山市交通运输局不履行政府信息公开法定职责案
基本案情:原告刘某某系某律师事务所律师,其于2014年6月3日在政府信息公开网,向该市交通运输局申请信息公开。因在法定期限内未收到市交通局答复,刘某某提起诉讼。
裁判结果:马鞍山市花山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告提出的申请是以行政主体建立的网络平台为媒介,该网络平台为行政主体所掌握和控制,对其运行程序、申请人提交申请后平台反馈情况、行政主体通过平台接受申请情况等,作为申请人的原告不可能掌握,被告应对此负有举证责任。故判决确认市交通局的行为违法。一审宣判后,双方当事人均未上诉。
法官点评:当前,电子政务迅速发展,极大提高了行政效率,方便了人民群众。但电子政务模式下,行政机关如何建设维护好网络平台、如何完备相对人申请事项登记制度、如何与相对人沟通交流并及时回复其申请等,均是需要重视并加以解决的课题。本案对于电子政务模式下行政机关如何作为,具有典型意义。
案例四、舒某某诉繁昌县孙村镇人民政府房屋拆除强制执行案
基本案情:2014年5月起,繁昌县村民舒某某未取得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即在购得的地块上建造了平房三间。2014年7月8日,繁昌县孙村镇人民政府对该房屋实施了拆除。2015年2月3日,舒某某对被拆除房屋进行了修复。同年2月9日上午10时许,孙村镇城管执法分局给舒某某送达《限期拆除违法建设通知书》,并将限期拆除公告张贴于孙村镇八分村村委会公告栏内,要求舒某某在3日内自行拆除违法建筑,舒某某拒绝签收。2015年2月12日凌晨,孙村镇政府组织人员强制拆除了舒某某所建房屋。舒某某不服,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请求确认孙村镇人民政府实施的强制拆除行为违法。
裁判结果:虽然舒某某未取得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即在农村集体土地上建房,属违法建筑,依法应予拆除,但孙村镇城管执法分局在自行拆除期限尚未届满的情况下,孙村镇政府即于2月12日夜间组织实施强制拆除舒某某涉案房屋,违反法定程序。故判决确认被告繁昌县孙村镇人民政府对舒某某房屋实施行政强制拆除的行为违法。
法官点评:舒某某涉案房屋系违法建筑,依法应予拆除。其不自行拆除,虽可强制执行,但应遵守法定程序。孙村镇政府在其指定的自行拆除期限尚未届满时,利用夜间组织强制拆除,被人民法院判决确认违法。本案对严格规范行政机关执法程序,具有典型意义。
案例五、李某诉宿州市公安局埇桥分局治安行政处罚案
基本案情:2015年10月14日,李某与妻子刘某、儿媳张某某到宿州市公安局埇桥分局反映情况,刘某及张某某在埇桥分局大门西侧拉横幅,引起路人围观。李某在埇桥分局工作人员制止上述拉横幅行为的过程中,实施了拍照行为,后被公安机关工作人员制止。同日,埇桥分局决定对李某行政拘留七日。李某不服,提起行政诉讼,请求撤销该行政处罚决定。
裁判结果: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宿州市公安局埇桥分局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事实清楚,证据充分,适用法律、法规正确,符合法定程序,判决驳回李某的诉讼请求。
李某不服,提起上诉。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李某的行为属违反治安管理的行为,但是尚未造成严重损失,不属于情节较重的情形。埇桥分局对李某作出行政拘留7日的治安处罚明显不当,依法应予以撤销。遂判决撤销一审判决、撤销被诉行政处罚决定。
法官点评:李某行为虽然违法,但尚未造成严重损失,也无其他较重情节。公安机关对其作出行政拘留七日的处罚,属行政处罚明显不当,故人民法院予以撤销。本案从限制行政自由裁量权及保护行政相对人合法权益出发,对明显不当的处罚行为予以撤销,充分保障了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对促进公安机关依法、合理行使自由裁量权具有典型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