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帖最后由 璐璐 于 2015-10-15 10:18 编辑
十次车祸九次快,超速向来就是引发交通事故重要原因。然而,有些人竟视生命如儿戏,拿高速路当赛场,高速飙车,一味追求快感和刺激。在安徽省公安厅交警总队公布的2015年以来高速公路“超速王”,其中一人是池州市东至县的,车速194公里/小时,排名第11位。10月13日,现交警部门已通知驾驶员冯某某来到东至县交警大队接受处理,并依法吊销其驾驶证。
经初步调查,该驾驶员冯某某,池州市东至县人,持C1证,初次领证日期为2015年02月,实习期至2016年02月,现正处在实习期内。所驾车型为宝马牌轿车,该车于2015年2月上牌,从使用到现在不足一年的时间共有29次交通违法行为,累计记180分,罚款9450元。高速公路超速违法16次;因超速一次性记12分有9次,其中有高速公路超速一次性记12分、罚款1000元有6次,最为严重的一次是2015年05月12日17时42分,在限速100公里/小时的S42黄浮高速46KM处车速达194公里/小时。驾驶员冯某某好像觉得自己不会被发现,殊不知被交警蜀黍的高清摄像头拍得清清楚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九条第一款第四项、第二款和《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第七十条第三项、第四项规定以及《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第六十九条 “机动车驾驶人在实习期内有记满12分记录的,注销其实习的准驾车型驾驶资格”。“机动车在高速公路上行驶超过规定时速50%以上不到100%的处以1000元罚款,记12分;超过规定时速100%以上的处以2000元罚款,记12分。上述两种情形,可以并处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之规定,冯某某被依法吊销其驾驶证。(市交警支队供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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