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 “池州检察”公布了一起案例 东至县一名加油站工作人员 涉嫌非法占有公司资金34万余元 并在作案后潜逃 案件详情如下 案例回顾 2023年2月,被告人阮某转岗到东至县某新能源有限公司某加油站上班,负责加油站带班及财务管理工作。自2023年3月以来,阮某利用自己收取、管理加油站资金的便利,侵占单位资金34万余元,部分用于赌博及个人挥霍。 2023年4月,阮某携款潜逃至西藏拉萨市,一直不与单位联系,拒绝接听电话。被告人阮某利用自己收取、管理单位资金的便利,将本单位资金34万余元占为己有,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依法以职务侵占罪提起公诉,经法院审理,被告人阮某被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五万元。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第一款: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务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数额巨大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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