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04月10日,芜湖市中级人民法院对江涛等31名被告人“套路贷”涉黑案二审依法公开宣判。
被告人江涛曾因犯诈骗罪于2013年9月被天津市宝坻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出狱后从事信贷工作,意识到小额贷款行业存在巨大的利润空间。2017年4月,被告人江涛注册成立芜湖恒诺商务信息咨询有限公司,先后取得深圳小安时代互联网金融服务有限公司、厦门融想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合肥分公司在芜湖地区的经营代理权。
被告人江涛与被告人王鹏共同出资在芜湖市伟星金融中心1802室经营“小安时代”贷款产品,另与被告人周小弟、舒月红等人共同出资在伟星金融中心某室经营融想资管贷款产品,二个科室由被告人江涛统一管理和控制。为攫取非法经济利益,被告人江涛等人对外以小额贷款公司名义招揽生意,以服务费、保证金、前置利息等各种名目骗取客户签订“阴阳”借款合同,当客户逾期还款时,被告人江涛与专业讨债团伙合作,对逾期客户进行催收。期间,被告人江涛窥见催收行业蕴藏着巨大利益,招募了被告人汤浩洁等人组建催收组,并带领催收人员频繁作案,对数十名逾期客户采取张贴告示、喷洒油漆、封堵锁眼、殴打电击、非法拘禁等手段大肆实施暴力催收。
2017年11月,被告人江涛停止“小安时代”贷款业务,与被告人王鹏一同拉拢被告人汪琴娜、汪小兵入股转营与合肥融想公司合作开发的自主产品“恒诺贷”,同样以保证金、服务费等名目诱骗客户签订“阴阳”借款合同、服务居间协议,并制定了苛刻的违约条款。自2017年6月1日至2018年1月15日期间,恒诺公司1805部门共向221名被害人放贷,共计放款名义本金6991000元,累计获利1100336.1元。2017年11月15日至2018年1月15日期间,恒诺公司1802部门共向33名被害人放贷,共计放款名义本金945000元,累计获利175405.03元。
以被告人江涛为首的黑社会性质组织为攫取巨额经济利益,长期有组织地实施寻衅滋事、敲诈勒索、非法拘禁等违法犯罪活动,采用欺诈、威胁的方法私自收取贷前高额费用,并暴力胁迫、敲诈违约客户,具有明显的组织性、暴力性、胁迫性、公然性。该组织通过多次实施违法犯罪活动,为非作恶、欺压残害群众,造成数十名被害人变卖房产、远走他乡、妻离子散、债墙高筑的严重后果,严重破坏了经济、社会生活秩序。为打击犯罪,保护公民人身及财产权利不受侵犯,法院根据各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法作出上述判决。芜湖中院经审理认为,原判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程序合法,遂裁定维持原审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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