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发改委近日发布通知,提出支持地方提高县乡公务交通补贴统筹比例,鼓励向基层倾斜配备车辆;公职人员培训费新规也于2017年1月1日起正式执行,最高标准提升至760元/人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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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月20日,国家发改委发布《关于完善配套政策持续巩固公车改革成果的通知》,要求各地细化保留车辆的使用办法,妥善处理好县乡基层工作人员公务出行,提出支持地方提高县乡公务交通补贴统筹比例,鼓励向基层倾斜配备车辆等具体措施。
《通知》强调要对县乡公务出行有所倾斜。比如交通补贴方面,支持地方提高县乡公务交通补贴统筹比例,集中部分重点保障好出行任务重的岗位和人员,地方车改补贴统筹比例不设上限;同时鼓励地方在车改核定的交通补贴总额内,按实际承担工作岗位来核定补贴标准。
配备车辆也鼓励向基层倾斜,在保证节支率的前提下,全省统筹从现有保留车辆中向基层县乡调剂配备使用,纳入平台管理。
《通知》还提出,允许县乡保障范围之外的、公共交通不便地区的公务出行,在制定管理办法、严格审批程序和限定费用标准、信息公开透明的条件下,采取按距离远近包干交通费的办法。
近期,石家庄、长沙、廊坊等多地出台规定,明确党员干部在工作中可以容错免责的情形。
各地规定中,多数强调“容错”的前提是干部在干事创业、改革创新中“出于公心”“尽职尽责”,且结果“客观上难以预见”。具体而言,各地规定的“容错”情形大都强调了法律法规没有明令禁止、符合上级政策精神、经过集体民主决策程序等,且免责与否的认定机构多由问责部门来承担。
不过,并非所有领域都可以“免责”,例如,杭州的规定中明确注明“重大安全责任事故除外”。此外,容错机制也不能成为免责“马甲”,多数地区强调,严禁打着改革创新的旗号搞劳民伤财的“政绩工程”“形象工程”,坚决惩治借改革创新之名徇私舞弊、贪污受贿、假公济私等行为。
人社部近日印发《关于支持和鼓励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创新创业的指导意见》,明确事业单位专技人员到企业挂职或参与项目合作,可取得成果转让、开发收益;离岗创新创业者,可在3年内保留人事关系,离岗创业期间保留基本待遇。
2016年12月27日,财政部等三部门印发《中央和国家机关培训费管理办法》。与旧的培训管理办法相比,标准有所提高,最高标准合计760元,最低标准合计550元。
培训类别包括三类,省部级及相应人员、司局级人员、处级及以下人员。其中,省部级及相应人员培训费最高,为760元/人天,司局级干部为650元/天,处级及以下人员为550元/天。本办法自2017年1月1日起施行。
2016年12月25日,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五次会议表决通过了《关于授权国务院在部分地区和部分在京中央机关暂时调整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有关规定的决定》,决定将推行公务员职务与职级并行、职级与待遇挂钩制度。决定自2016年12月26日起施行。
试点地区和单位有:
在天津市市级机关及和平区、西青区各级机关,山东省省级机关及青岛市、潍坊市各级机关,湖北省省级机关及宜昌市、襄阳市各级机关,四川省省级机关及绵阳市、内江市各级机关,以及教育部、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国务院台湾事务办公室、国家统计局本级机关(不包括直属机构)。
试行职务与职级并行,意味着公务员的工资待遇将与职务脱钩、与职级挂钩,将改变过去当领导才能涨工资的现象,从而提高基层公务员薪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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