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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遗产继承 法律与亲情的碰撞 [打印本页]

作者: 娟娟    时间: 2015-10-16 08:58
标题: 遗产继承 法律与亲情的碰撞
      父母将房产全部分配给哥哥 是否可以撤销
      在农村,父母将自己名下房产全部分配给儿子的现象很多,“重男轻女”思想的存在,让女儿的利益受到损害,如何通过法律来保障女儿的合法权益?
      林丙现年63岁,她有两个哥哥,分别是林甲和林乙。1970年,林丙和父母林先生、李女士在本村221号院建了三间平房。建房时林丙已经年满18周岁,已经在村内参加劳动二、三年,挣的工分收入,全部由父母掌管。1970年,林丙为建房参加了很多劳动。哥哥林甲1968年高中毕业后,当年当兵,是义务兵,没有任何收入。后来,父亲瘫痪、母亲生病皆由林丙照料,直至两位老人终老。现在221号院一直由哥哥林甲独占,林丙要求分得221号院的一半。
      林甲不同意林丙的要求并声称,1970年,父母对家中房产进行分割,将221号院新建的三间房子已经分给了自己。后经自己出钱改造翻新,一直占用和使用该房,已有40多年。林丙一直未住在本村,现林丙要求分割该房产的要求于法无据。
      林乙也证实,221号院的确归哥哥林甲所有。
      后法院经审理,判决221号院西数第一间归林丙所有。

  法官释法:
      根据《继承法》相关规定,继承从被继承人死亡时开始,继承人有权继承被继承人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根据庭审和房屋占用的情况,可以认定原被告的父母将房产221号院分配给被告林甲所有。但考虑在1970年建房时,原告林丙有出资出力,因此221号院应认定林丙有相关房产份额。但原被告父母没有分给林丙份额,反而将221号院全部分给林甲,在林丙主张产权的情况下,不适宜认定原被告父母有权处分原属于林丙的份额。综合全案考虑,为了保护原告合法权益,法院认为林丙应分得西数第一间房屋。由于之前正房由林甲进行了翻新改造,考虑林甲占用房屋多年,故认为,林丙亦无需就该间正房的改造费用对林甲进行补偿。



作者: 天亦有情    时间: 2015-10-16 08:59
楼主辛苦了!
作者: 凉爽    时间: 2015-10-16 20:59
真是难得给力的帖子啊。

作者: 睡之精灵    时间: 2015-10-17 16:58
占坑编辑ing
作者: 想起    时间: 2015-10-17 22:24
我是个凑数的。。。
作者: 勇哥。    时间: 2015-10-18 11:05
无论是不是沙发都得回复下
作者: 说好不分手    时间: 2015-10-18 16:09
我也顶起出售广告位
作者: 坛中游鱼    时间: 2015-10-18 20:48
我就是路过来看看的。。。
作者: 自然而然    时间: 2015-12-13 14:49
法网柔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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